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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工業區土地使用項目 刪除商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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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30日電)為防止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乙種工業區作非工業使用的面積比率,並限縮容許使用項目,將「一般商業設施」刪除,以避免產業用地流失。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主要是因應各直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的制定,以及配合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

內政部說,這次修正草案檢討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的面積比率及容許使用項目,刪除「一般商業設施」,防堵目前工業區土地以一般商業設施的名義申請卻變相使用。

不過,為避免影響層面過大,內政部說,因「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運動設施」、「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倉儲批發業」與「旅館」等有其必要性,面積在不超過工業區總面積20%仍可設立。

此外,為落實政府資料開放、強化網路公民參與機制,修正草案將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資訊刊登方式,新增網際網路公告服務。

配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訂,修正草案在保護區及農業區的使用項目增訂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並配合農業產銷需要,放寬農業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工廠登記的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可作為農產加工廠使用。另將保護區建蔽率從20%調降為10%,以減輕對環境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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