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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師專欄】曹祖芳律師答疑錄(44)

【大紀元2016年01月09日訊】序:有一位男士走進我辦公室,帶著他三歲的小女孩。他說他想協議離婚。他的老婆已離開他搬到別州去了。我們簽了合約,然後就按照形式幫他起訴離婚。沒想到,他老婆請了一位律師,反告他家庭暴力,起訴內容寫的有血有淚,說他逼她無家可歸,虐待小孩,而且要求法官要判小孩歸老婆,給贍養費,而且所有的共同財務都歸老婆。她的律師還要求立馬開聽證庭。我簡直不敢相信這個案子的發展。我自豪我的第六感比一般人要敏銳,因為我天天面對的人都是、法官、陪審員、犯人、律師,我無法接受我沒有察覺我的客人竟然是這樣的男人。我真的看錯了人嗎?真的嗎?第二天,經過了一夜的自責,我把他「請」進我的辦公室,開始狠狠的審問我的客人。他看著我,靜靜的說:「妳真的相信她嗎?」我告訴我的客人,我比較相信我自己的判決,我也希望我沒有錯,可是我必須知道真相才能保護他。而且,他老婆說得那麼逼真…他遲疑了很久,終於把他手上的資料交給我。他告訴我他一直希望能和平解決問題,並不希望走到這一步。我看完他手上的資料,我終於了解事情的真相。我沒有看錯他。我問他為什麼不早一點告訴我?他轉身看著他三歲的女兒,一句話都沒說。我卻恍然大悟。多麼好的爸爸!!把小孩看的比他自己的利益更重要!!那時的我對他只有尊重和感動。我慚愧自責我只想到我自己的聲譽,卻沒想到他和他小孩的尊嚴。聽證庭時,我謹慎和嚴肅的處理這個案子。我不希望我的客戶覺得我幸災樂禍。當然,他得到了所有的共同財務,包括孩子,可是,當他走出法院時,我知道他不認為他「贏」了。

問:如果德州有普通法的婚姻,那麼是否有普通法的離婚或分離?我和妻子從中國搬到美國。我們是在德州結婚的。可是我們已分開大概有7年了。我們沒有離婚,也沒有分離協議。我們沒有共同財務,收入和費用。我們是各走各的路,無任何牽連。是否有像普通法婚姻類似的普通法離婚或分離。

答:目前在德州沒有所謂的普通法離婚的制度。德州確實是有普通法的婚姻,但是就算是普通法婚姻,離婚也必須是按照法律程序離婚。既然你是在美國結的婚,那麼你將需要申請離婚,不管你住在美國的任何地方。如果你住在德州,請務必注意德州不承認合法分居。你和你妻子的資產和債務,在離婚之前,仍然屬於共同財產。

問:一位父親,他的孩子,一個離婚,和即將被出售的海外房產,會發生什麼可能的狀況?事情詳細訴說:小孩(1男,1女)在2006年時,從他們的信託基金寫了一張15萬美元的支票付於給父親,命名為「投資」。小孩們被誤導了,父親用這錢買了海外房產,而且現在已找到了買主。這些都在與繼母離婚之前。房產物業是在與繼母結婚前所收購的。父親和繼母是在2008年拉斯維加斯結婚的。父親想把房產賣後的財務給他自己,和他的4歲兒子,然後之前所提的小孩們。父親希望4歲兒子留在美國。繼母希望財產分割成3部分:她、4歲兒子和父親。她希望4歲兒子能住在亞洲。前提的小孩(第一場婚禮)希望財務能還回它們的信託基金,或者至少與父親妥協。請問你會如何處理孩子和父親的問題?

答:小孩們對父親:想以違約起訴。小孩們需要找到一名律師,起訴父親並要求父親歸還資金。請問他們之間,有沒有任何關於如何投資及如何運用資金的協議書?當孩子們給爸爸資金時,他們有什麼期待?現在的海外房地產是登記在誰的名下?假如登記在父親名下且父親是唯一的財產持有人,那麼父親有權決定如何分配這財務。父親對繼母:申請離婚和要求法院審定親子關係。如果4歲的小孩是美國公民,法院一般不會讓孩子搬到了國外,除非父母雙方同意。父親對繼母:財產分割。我已經可以看到很多的律師費會花在這15萬美元的爭辯上。最簡單的答案是:最好讓一位理解大家的目標和目地的律師來調解和解決這些財務的問題。

問:在持有有條件綠卡時離婚。我現在持有有條件綠卡(有效2年),將在1月16日到期。我們是在2012年12月時結婚的,我們是真正的婚姻,但是我們在一起的溝通真的非常不好。所以我申請離婚,現在我們已分居。如果我填寫I-751申請豁免,我是否有機會能拿到批准?我已準備好下列的文件作為配套文件,包括公司文件和業務,共有業務,汽車證有兩人的名字,共同擁有的健康和汽車保險,她一直是我的受益者,國外旅遊證件和機票(我個人的婚禮和我弟弟的婚禮),共同信用卡,共同支票賬戶,共同的公寓租約,和一堆結婚和出遊照片。這些材料是否足夠能證明這本是真正的婚姻?

答:想除去有條件的綠卡限制而換得長期綠卡,你需要證明在你申請去除限制時,你仍然在婚姻當中,或者你能證明維持婚姻狀況的條件應該獲得免除。要申請免除維持婚姻狀況,你必須證明婚姻一開始就是「真實的」。你所提到的所有文件都有助於證明你當初的婚姻一開始就是真誠的。日期和細節是重要的。那些文件必須證明你們不僅是領有結婚證,而且你們實際上生活在一起,花費時間在一起,合併了你們的資產,並對外公開自己是夫妻的關係,且是從你的婚禮的開始直到結束為止。任何時候在換得長期綠卡時要選擇用免除婚姻證明的方法。我強烈建議你跟一位資深的移民律師商討。

問:我的丈夫在獄中已經9年了。我今天收到他申請離婚起訴的文件,要求一半的房子,雖然房子是在我的名下。我已有五年沒有見到他,他沒有付我任何的費用,而且他從未支付房子的保養/稅收和維修費用給我或我媽媽。請問他能強迫我賣房子還有分他一半的房產?

答:聘請律師來幫助你。一位法官會「公正和正確」的分割你們的共同財產。這通常是夫妻各分一半,你需要一位律師為你爭辯為什麼這是不合理的,並提供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那些財產是你的私有財產譬如你的房子是你的母親給你的禮物。你還需要一位律師幫你爭論及證明你所收到的財產是贈予的禮物,或遺囑的贈予或世襲繼承得到這個財產(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是不能被分割的。

【曹祖芳律師是德州及華盛頓州執照律師、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北德州及東德州聯邦法庭起訴律師,前柯林郡刑事檢察官(迄今唯一曾受聘的華裔律師);具有25年豐富經驗,八年內受理數千件刑事和民事案件,其中出庭辯護數百件由陪審團及法官審判的訴訟案件;曹律師能說、讀、寫流利和無口音的英語和漢語。曹律師將為您提供有關法律常識。聯繫信息:​​電話:972-964-8366,電郵:mariatuattorney@yahoo.com,網址:www.mariatulawoffices.com,地址:2800 W. Parker Rd., #110, Plano, TX 75075。】

責任編輯: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