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文5問 質疑廣東押運車開槍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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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0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慧心綜合報導)最近又一命案引發輿論熱議。江西男子在廣東東莞被運鈔員開槍打死,雖然已經過去幾天了,但是輿論仍然在爭論運鈔員開槍是否妥當,是否有濫用槍械的嫌疑,雖然警方調查仍未有結果,但媒體已紛紛發聲,認為運鈔員罔顧人命,開槍太草率。

對運鈔員開槍案的5個質疑

公眾號「水煮語」10月30日撰文《暴屍街頭,5問押運車開槍致死案》,文章提出5點質疑。

第一點,發生剮蹭後為何不停車處置?文章分析認為,當押運車遇到剮蹭他人等交通事故後,應該立即停車。由於押運員不便下車處理,所以應馬上撥打報警電話,等警方到場後處置。但當時押運車並沒有停車,致使男子惱怒砸車。

押運車事後解釋說,當時他們並沒有發現有人被車剮蹭。文章分析稱,男子在打砸車輛的時候應該有言語告知,但押運員依然沒有報警。

第二點,為何押運車沒有加速離開,反而等著被砸?從現場視頻中看,男子有過2次打砸押運車的舉動。一次是車停在路邊,男子走過去用磚頭砸車窗。而另一次,是押運車在行進中,男子追上砸窗。男子步行可以追上車子,可見車子行進之緩慢。

押運車為什麼不快速駛離現場?故意等著被砸嗎?文章猜測說,這很可能是因為車第一次被砸後,讓押運員很惱火。

「由於押運車的特殊性,一直以來都受到特殊對待,這也滋長了押運員的特殊心理,光天化日之下,有人竟砸押運車,直接挑戰了其權威,所以不排除當時押運員很氣憤,所以故意緩慢行駛,是在找機會想辦法教訓一下男子。」

第三點,有必要開槍嗎?押運車公司解釋說,「押運人員人身及押運財產安全正受到嚴重威脅」,無法安全駛離。

文章分析稱,實際情況是,男子當時是靠自己兩條腿跑著追車,砸窗的工具是路上撿的石塊、水泥塊之類的物品。

「即使追砸原因不明,但很顯然男子不是為了搶劫,況且他除了砸窗,並沒有進行別的傷害行為,押運車隨時都可以駛離,無法安全駛離的說法,是典型的信口開河。」

第四點,第一槍該打哪裡?文章列舉業內人士的觀點稱:「一般情況下開的第一槍可能是空槍,沒有子彈,得朝天上開,主要是起威懾作用。」

而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部共同發布了一個規定,《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中對押運人員開槍射擊進行的限制:押運人員在必須開槍的情況下,對不法侵害人開槍射擊只限於使其失去侵害能力。

「綜合這兩點,顯然當時押運人員的做法是完全不對的,一是他沒有朝天開槍,而是直接射向男子;二是直接打在了致命的地方,而非規定要求的使其喪失侵害能力。」

第五點,槍內裝的是防暴子彈嗎?防暴子彈又叫橡皮子彈,對目標只產生表面傷害,不會穿透目標本身,防爆子彈擊中目標後可導致其喪失行動能力,但不會造成重傷或者死亡。

押運公司表示槍內裝的是防暴子彈,但是為什麼男子不是輕微受傷,而是當場死亡?文章認為,從男子死亡的速度之快,有理由猜測,槍內裝的很可能並非防爆橡皮子彈。

「到底是涉嫌故意傷害,還是合法開槍,公眾期待一個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說法,而非讓時間來讓大家淡忘。」

罔顧人命 開槍太草率

澎湃新聞10月31日刊登社論《東莞運鈔車事件,開槍太草率》,文章認為雖然武裝押運人員擔負著巨大的安保責任,有著極大的心理壓力,但是,槍枝的依法使用直接關涉到社會安全,也必須是極其審慎的。

文章介紹稱,《湖南省保安武裝守護押運操作規程》中明確規定:遭遇攔車、發現可疑車輛和人員等異常情況時,主要的應對措施是報告、「能過則過」、「掉頭避險」、避免停車等等,明確不主張押運人員與可能的犯罪分子直接衝突。

文章接著提出事件中的疑點:「為什麼押運車會讓徒步的黃武林追趕、打砸了整整400多米?押運人員這樣的處置是否規範?黃武林用石頭打砸押運車車窗玻璃的行為,是否屬於法定的『不使用槍枝不足以制止的暴力犯罪行為』?在僅僅是防彈玻璃發生碎裂,未直接威脅車內財產和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押運人員選擇的開槍時機、射擊部位是否合乎規範?」

文章舉例2007年瀋陽發生過一起押運員在銀行里槍殺儲戶案,當時僅僅是因為一句口角,甚至沒有發生肢體衝突,押運員就直接向儲戶頭部開槍,導致其死亡,而押運員本身因為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了死緩。

文章認為,安保人員審慎、合法使用武器,是一個嚴肅的議題,不要陷入輕佻的口水中。

《京華時報》10月31日也刊登評論《押運員擊斃男子,配槍隱憂不容忽視》,文章稱,依據《槍枝管理法》,金融單位的押運人員確實可以配備和使用槍枝 ,法律法規對於他們如何使用槍枝也有嚴格的規定與制約。依據1985年出台的《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押運人員只有在保衛目標、佩帶武器、交通工具、自身人身遭到暴力侵襲、搶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才能使用武器。

文章評論道:「男子追砸運鈔車,並不意味著押運員就一定符合開槍條件。同樣,即便雙方發生過交通摩擦,也不意味著押運員就絕對不符合開槍條件,甚至在故意報復。」

文章認為,押運員等金融從業人員配備槍枝所帶來的安全隱憂,應引起重視。《槍枝管理法》規定,押運人員確有必要使用槍枝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然而現實中,槍枝似乎已成了押運人員的標配,但令人擔憂的是,配槍後的日常訓練都跟上了嗎?因此眼下最重要的是,加強對配槍者的培訓與管理,將槍枝對社會造成的威脅降到最低。#

責任編輯: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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