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籃球巨星喬丹告陸商侵權 陸最高法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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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26日訊】前美國職業籃球NBA巨星喬丹(Michael Jordan)狀告中國大陸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4年來屢屢敗訴並上訴,4月26日大陸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各方激辯4小時,最終並未當庭宣判。

據大陸媒體報導,成為本案爭議焦點的大陸喬丹體育公司,在大陸擁有一定知名度,在大陸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喬丹2012年以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姓名權、違反大陸的商標法第31條相關規定等為由,向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結果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院方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喬丹之後又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起上訴,院方判決駁回上訴。

喬丹2015年向大陸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並獲受理,院方組成由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的5人合議庭,4月26上午9時開庭審理。

報導稱,本案焦點在於爭議商標註冊是否損害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大陸商標法第31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在4小時庭審中,喬丹方面認為,中文喬丹和對應拼音應受法律保護,喬丹體育利用商標引導消費者,具攀附喬丹良好聲譽的惡意;喬丹體育方面則認為,喬丹不享中文名與拼音的姓名權,請求維持原判。

此前,大陸媒體引述法律界人士表示,喬丹享有自己姓名的姓名權,作為知名人士,無論他的姓名翻譯成哪種語言、文字,姓名權都受法律保護。至於大陸的喬丹體育公司將「喬丹」二字註冊為商標,也享有商標權,並受法律保護。但根據大陸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商標權侵犯他人姓名權,需承擔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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