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

美入籍法存性別歧視?一男子要求高院評理

每年有大批來自全球的移民申請成為美國公民,但在成為美國公民前,新移民必須通過移民「考試」。(TIMOTHY A. CLARY/AFP/Getty Images)

【大紀元2016年06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吳英編譯報導)你知道嗎?美國入籍法有「性別歧視」的條文,美國最高法院週二(6月28日)同意在今年秋天審理這個有爭議的條文。

Denver Post網站報導,美國入籍法規定,在海外出生的嬰兒,如果母親是美國公民,父親是外國人,入籍美國的條件很寛鬆;但如果母親是外國人,父親是美國人,將面臨很大的入籍障礙。

路易斯.拉蒙.莫拉萊斯-桑塔納(Luis Ramon Morales-Santana)是要求最高法院審理入籍法性別有異條文的人。莫拉萊斯-桑塔納的搶劫和謀殺未遂定罪後,聯邦政府打算在他服刑後將他驅逐出境。但他不服,認為自己是美國公民,遭到紐約聯邦上訴法院駁回。

莫拉萊斯-桑塔納的母親是多明尼加人,而父親是美國公民。他的父親在19歲生日前20天,離開美國屬地波多黎各來到多明尼加。

根據美國入籍法,1986年之前,美國男性與外國女性同居在國外所生的小孩,如果要入籍美國,美國父親必須滿足二個條件,一個是曾在美國住滿10年,另一個是14歲以後在美國居住的時間至少5年。

莫拉萊斯-桑塔納的父親因為14歲以後在美國居住的時間,還差20天才滿5年,因此不符合第二個條件。

相同情境,如果換成母親是美國人,孩子要入籍,只要求母親在生育之前,曾有連續住在美國滿1年的時間即可。

入籍法1986年有過修改,但性別有異的條文並未統一,只是將要求美國父親住滿10年的規定,減為5年,14歲以後住在美國的時間減為2年。

相比之下,父母都是美國公民,在國外出生的孩子,不論父親、母親有無居住在美國,都立即成為美國公民;另外在美國領土出生者,不論父母的國籍,也都立即成為美國公民。

最高法院曾在2011年審理過這個案子,但四票對四票而無解。

責任編輯:黃小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