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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非危害國安不得拒公務員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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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17日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辭職,以書面為之,除非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郭芳煜會後受訪表示,過去有些案例,公務員提辭職書後就沒下文,有的機關會認為這樣的人才一時間找不到接替人選,就一直不放人走,會造成一些爭議與困擾。

考試院在提案說明指出,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也應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權。為避免公務員受限機關首長領導統御權,無法依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權,新增條文。

為給予機關長官相當時間考量核定,並覓提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運作,又為避免機關長官逾期未決定,影響公務員辭職權,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服務機關應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准駁,逾期未決定視為同意辭職。

另外,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公務員如果認為長官所發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除書面,還要有署名下達命令,公務員應服從;所生之責任,由長官負之。長官拒絕署名,視為撤回命令。

郭芳煜說,過去很多公務員反映,接到書面指示,不曉得到底誰寫的,會有些爭議,修法後這樣的規定很明確,簽名後就知是誰下令,有任何問題就是誰的責任。(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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