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警察執法中使用武器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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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慈蕊法國報導)自巴黎發生警察於民宅槍擊華人劉少堯事件,大眾都在關心一個比較主要的問題:執行任務的警察到底在甚麼情況下向死者開槍,他遵循了法國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規定了嗎?

根據里昂律師工會律師Thibaud CLAUS 的解釋,為防止警察濫用武力,法國立法機構有法律規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要最小限度地使用武力,並有嚴格限制。在向對方表明警察身份後,要有口頭警告,在多次大聲警告無效後,沒有其它選擇的情況下才可使用武器。

警察和憲兵只有在兩種法律框架下才可以使用槍械:抓捕與正當防衛。

第一種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規73條的規定,在抓捕違法犯罪份子時,在必要的、與犯罪嫌疑人相稱的情況下,警察可使用武器。

第二種情況是關於正當防衛,即保護自己或受到威脅或攻擊的人,警察有權使用武器。根據刑法第122條第5款的規定,警察使用武器時要遵循必要性、相稱性和同時性的原則。必要性是指警察在採用槍械時要充分考慮是否必要,是否還有其它的方法可行,做到儘量不開槍。相稱性指使用的自衛手段要與面臨的傷害嚴重性相稱,否則不構成合法自衛。同時性主要指警察或他人在面對攻擊時,出於正當防衛的需要,在受到威脅或攻擊的同時完成的自衛行動。

此外,根據L.2338-3條法律規定,以下情況憲兵或警察可使用武器:

在執法過程中,警察或憲兵遭到對方暴力襲擊或武器威脅時;

為了保衛他們佔據的區域、崗位或人員時,遭到對方反抗,在不能通過其它方式制止時;

當他們的連續警告不能制止企圖逃脫看守或調查的肇事者時;

當他們沒有別的手段來阻止違反法律規定的汽車、船隻或其它交通工具的駕駛者前行時。

雖然,規定中不排除警察可以在公務中使用致命武器,但僅在絕對必要、受到極端脅迫下可以採用。

恐襲威脅 法國市警使用警槍獲得放寬

繼去年7月14日法國國慶節之際尼斯發生恐怖襲擊事件的第二天,城市警察工會(les syndicats de police municipale)向法國政府申請帶槍執行任務。

2016年11月29日,法國的《政府公告報》(Journal officiel)刊登了允許市政警察配戴9毫米口徑半自動手槍的法令。此外,法國國家鐵路公司SNCF和巴黎大眾運輸公司RATP內部的安保人員也被允許佩帶9毫米口徑半自動手槍和使用彈藥。

從2015年1月(巴黎發生恐襲)起,法國政府向270個市的警察發放了1萬2108套防彈背心及2700支左輪手槍。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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