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新聞

繼承廉租房租約 要注意什麼?

前租客搬出後及時將租約改為自己的名字 姓名要在家庭收入表格上

MFY法律服務處律師汪溪溪(右)22日在中華公所的講座中。 (蔡溶/大紀元)

【大紀元2017年05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紐約市對於廉租房的繼承權有嚴格的規定,尤其是政府樓的繼承權。如果一些細節不加注意,往往會「失之毫釐,謬以千里」。MFY法律服務處22日在中華公所舉辦講座,詳細解釋要點。

公屋不是「世襲」,當戶主過身或搬走後,同住的家庭成員或「非傳統家庭成員」可以申請繼承戶籍,而相關的要求是,你必須與前住客同住兩年,如果是年長者或殘障人士,則需同住一年。

MFY法律服務處律師汪溪溪打過不少繼承權的官司,她說,華人常見兩個問題,導致繼承被拒。第一,前租客已經搬出去住,繼承者沒有立即通知房東,而是用前租客的名字簽租約、付房租;第二,繼承者的姓名沒有列在家庭收入表格上。

汪律師分別舉例說明,第一個案例是政府樓租客,母親住在房屋局的公屋內,年老後搬到養老院,她的兒子繼續住在公屋內,可是母親搬出去後,沒有立即通知房屋局的公屋管理辦公室,向房屋局申請將承租人的姓名更改為兒子,相反,她繼續簽租約、支付租金,讓兒子住下去。

汪律師說,這在法律上已經構成欺騙,會毀了兒子繼承租約的機會。正確的做法是,母親一旦搬出去後,所有寄給她的文件、電費帳單等都不要再寄回原住址,家裡的衣櫃、所有個人物品都必須清空,也不要經常回去探望。兒子除了通知房東外,開始用自己的名字交租,儘量用支票或本票付房租,如果用現金的話,也要拿收條,證明房租是你支付,不保留與任何其它住宅的關係,郵件也不要寄到其它地址。

一般來說,當廉租房的原租客搬走以後,房東可能拒收新房客的房租,理由是「不認識,你不是簽約人」,下一步房東會到房屋法庭,這時新房客可以找MFY法律服務處的律師代理案件,能否繼承公屋要看是否滿足條件,這時繼承者要避免欺詐行為,否則官司會不打自敗。

第二個案例也是政府樓租客,母親住在公屋內,支付30%的收入(SSI及糧食券)作為租金,由於母親年事已高、患有殘疾,無法照顧自己,兒子搬入公屋與母親同住三年,照料母親直至她去世。照理,兒子滿足繼承權要求,遺憾的是,母親每年向房屋局提交的家庭收入表格中,對兒子的情況隻字未提,因此當母親離世後,房屋局要兒子搬走,因為他在法律上無權繼續逗留。

正確的做法是,母親作為租約持有人,應該向房屋局的公屋管理辦公室申請兒子住在該公寓的書面許可。一旦房屋局允許兒子居住,母親就要將兒子的名字列入年度確認表格中,兒子的收入要算入家庭總收入內。一旦母親搬遷或離世,兒子要證明他和母親在該公寓內至少共同生活1年,才能申請繼承權。

一般而言,租金管制房屋、房屋局屬下政府樓、受到政府補助的Mitchell-Lama公寓以及美國房屋及城市發展部門(HUD)有關的符合「第八款(Section 8 Vouchers)」租金補助的房屋都適用於繼承權。

汪律師說,如果你住在非租金管制公寓,如政府樓,公寓的租金已達到市場價格,或是由非牟利機構管理的廉租樓,都會有不同的繼承規則。綜合來看,政府樓的繼承權要求是最嚴格的。她建議民眾有個案,應當向專業人士諮詢,有意者可撥打免費的MFY法律服務處服務熱線(212-417-3700)預約,他們的辦公室從6月1日起將搬遷至曼哈頓威廉街100號(100 William St)6樓。◇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