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指南

雇主成功「誘導」員工應聘後將其解僱 解僱金居然超過工作期限?

【大紀元2017年09月29日訊】在上期的文章中,我們學習了「無理由解僱」中解僱通告和解僱金的基本常識。一句話,解僱金的多少並沒有固定的公式,最低下限,以省級雇傭標準法的表格為準,與工作時間掛鉤,從1週到8週不等。在成文法之外,法庭還會根據案例法所確定的原則,考察個案的情況,其中考量的因素之一,就是雇主的「誘導」(Inducement)。

文章刊登後,兩位讀者寫信分享了自己的故事:他們都是通過獵頭公司找到新的職位,但被錄用後不到半年,就經歷公司大裁員,由於工作時間短,他們都僅僅獲得了成文法中規定的最低解僱金。

案例法Wallace v. United Grain Growers Ltd.確認了這樣的原則:

 雇主誘導員工離開本來穩定的職位加入新公司,並給與員工「工作穩定,薪水福利優」的許諾,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員工在新公司任職不久即被「無理由解僱」,雇主可能需要提供更長的通告期,或是在通告缺席的情況下,給予更多的解僱金。

那麼,這兩位被辭退的員工,是否有可能獲得更豐厚的解僱金?他們在受聘當初是否受到雇主的誘導?我們還是來看看過往先例,尋找法庭斷案的規律。

案例一:受聘6個月遭解僱,原告獲10個月工資作為解僱金

在Antidormi v. Blue Pumpkin Software Inc. 2004 一案中,被告是總部位於美國加州的Blue Pumpkin公司以開拓加拿大市場為名,花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將銷售明星Melissa Antidormi挖到自己門下,並許諾高額的工資、績效傭金以及長久穩定的工作。出面邀請Melissa的不是別人,正是她從前的老同事Susan。Susan對Blue Pumpkin的美好前景繪聲繪色地向Melissa描述一番後,又將她介紹給公司在加拿大的副總裁。

Melissa是家中掙錢的主心骨,女兒就讀名貴的私校,工作的薪水和穩定性對她一家三口至關重要。Melissa的前任雇主是一家上市公司,薪水優厚、績效獎金前景樂觀。Melissa本來毫無跳槽的意思,並一再向Blue Pumpkin表達自己對工作穩定性的擔憂。但副總裁拍著胸脯說,公司雄心勃勃開拓加拿大市場,如果Melissa能跳槽加入,她的工作機會和薪酬「不設上限」。副總裁一看Melissa還不放心,就直接搬出了加州的總部當救兵,Melissa受邀前往加州,和公司的核心管理層進行了親切會談。Melissa被這幫有熱情、有想法的企業家打動,她辭去了穩定的高薪工作,加入了看上去要「蒸蒸日上」的新興企業Blue Pumpkin.

不過,Melissa的擔憂還是成了現實,在長達一年的苦苦「追求」後,Blue Pumpkin公司只聘用Melissa六個月,就因為財務困難終止了這份短暫的「婚姻」。

出乎意料的丟掉飯碗,這打亂了Melissa一家的生活,由於沒能很快找到合適的職位,Melissa和先生不得不提前支取註冊退休金計劃,並多方借債,才得以償還房屋貸款和女兒高昂的學費。

聽到這裡,讀者您肯定也看出來了,雇主對Melissa的「誘導」顯而易見。而這種誘導,在雇傭關係突然結束時,無疑就成了一種誤導,給原告的職業發展和個人財務都造成了不小的衝擊和損失。

法官也是這麼想的!于是,當Melissa狀告雇主非法解僱,法庭在考量了Melissa提供的所有關於「誘導招聘」證據後,判決給她10個月的通告期,也就是說,在沒有通告的情況下,Blue Pumpkin需要支付給她10個月的薪水加公司福利作為補償。

案例二:為私利熟人傾力誘導,原告獲9個月工資作為解僱金

 和Melissa差不多,Egan也有著近乎相同的遭遇。她原本就職Bell Canada二十多年了,工作非常穩定,並沒有換公司的想法。可是有一天,兩位Bell舊日的老同事、老朋友親自出馬當獵頭,邀請Egan到他們現任職的公司Alcatel就職。Alcatel承諾給Egan更高的薪水,更優越的福利以及員工入股計劃。在熟人的鼓勵和良好待遇的吸引下,Egan離開了鐵飯碗Bell。不過,有一件事情是老朋友沒向Egan透露的,那就是,一旦Alcatel成功聘用到Egan,兩位內部推薦人都將獲得公司的現金激勵。

Egan在Alcatel公司任職21個月後遭遇解僱,並只獲得了成文法中規定的最低解僱金。她以非法解僱將Alcatel告上法庭,最終獲得9個月的解僱金。法庭認為,出面招聘的人並非普通獵頭,而是原告的昔日同事,熟識的朋友。如果是常規獵頭公司,招聘拿傭金是天經地義。而老朋友介紹,表面看來是為原告的職業發展助力,卻向原告隱瞞了其中的經濟利益。

總結:一旦法庭判斷新雇主在招聘過程中的「誘導」成立,需要支付給原告遠遠大於成文法規定的解僱金。

如何判斷誘導的成立?

 1.常規招聘中的勸說和鼓勵並不能構成誘導。每個雇主在招聘的時候都會對自己公司給出積極的評論,並鼓勵優秀的候選人任職,這樣的鼓勵不算「誘導」。

2.如果雇主在招聘時給出「特定的承諾」:向候選人擔保優越的待遇、良好的職業發展機遇、長久的工作期限和高出昔日公司的薪酬,而在招聘後不久便將滿懷期待的新人解僱。在此種情況下,雇主可能要支付更多的解僱金,為自己開的空頭支票付出代價。

3.如果誘導成立,法庭還會考慮誘導的程度,以及雇主的誘導對雇員跳槽究竟産生了多大的影響。

4.如果員工在受僱之前確實在積極尋找新的工作機會,「誘導」的比重將有所減輕。

如果您正在經歷和Melissa、Egan類似的經歷,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您覺得解僱金對您不公,應該在簽署「Release」之前,抓緊時間獲得律師建議。在很多時候,公司向雇員提出的解僱金方案只不過是一份協商邀請,如果雇員有充足理由獲得更長時間的解僱通知或更多的解僱金,往往可以在律師的協助下,獲得比最初提議更為豐厚的解僱補償。

责任编辑: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