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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6月底前 台上市櫃企業沒揭露員工薪資 最高罰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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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1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台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規範全體上市櫃公司明年6月底前,必須在當年度財報中揭露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薪情形,若不揭露或揭露不實,依現行證交法可罰24萬到240萬,金管會也研議未來將罰款上限提高至480萬元。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蔡政府每天都在講搶救低薪,但低薪情況不見改善,因此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薪資應揭露於每季財報而非年報,必須透過立法強制規範,讓社會大眾公評各上市櫃公司是否合理對待員工,並督促加薪。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金管會目前已經規範,從2019年6月起,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全時員工 (不含董事、非經理人) 的平均薪資,跟公司每股盈餘 (EPS) 及其同產業的公司平均數,以讓外界公評是否有薪資與公司獲利不相當的情形。

且在2020年6月起還要在「年報」中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的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及中位數)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等平均薪資及調薪情形相關資訊。

至於未依法揭露的罰則,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表示,依現行證交法規定,將可開罰24萬到240萬元,未來還預計提高罰鍰上限至480萬元,目前要求各上市櫃公司揭露,沒有一家敢不揭露,「因為不揭露股價就會大跌」。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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