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

一句話 一個鑰匙鏈 三年刑期

法輪功學員(明慧網)

【大紀元2018年03月23日訊】三年刑期,對於一個人意味著什麼?那是一千多個鐵窗內難熬的日日夜夜。內蒙古寧城縣五化鄉農婦李彩芝,被寧城縣公檢法判了三年。所謂的「證據」只有兩個——一句話和一個鑰匙鏈。

明慧網報導,五化鄉派出所、寧城縣國保大隊抓捕、抄家;寧城縣檢察院批捕、提起公訴;家屬請律師做無罪辯護;寧城縣法院開庭判決。該走的法律程序似乎一個也不缺。唯一缺少的卻是法律的普世原則——思想、信仰不能構成犯罪,法律只懲罰行為。

李彩芝出生在遼寧省凌源市八間房,兄弟姐妹六個,她排行老三。嫁到凌源市毗鄰的寧城縣五化鄉,今年五十歲。

她是一個很要強的人,因家庭瑣事,經常跟丈夫打架,動不動就鬧離婚。家庭矛盾不斷。她多種疾病纏身,頭痛病一犯,疼得往牆上撞;胃病也很嚴重;她還得了一種精神上的怪病,不敢見光,不敢看天。

家庭中的矛盾、疾病的折磨和生活的艱辛,李彩芝終日愁眉苦臉,不見笑容。

二零零二年,中共迫害法輪功已經三年了,李彩芝聽到親友向她介紹法輪功。她心地單純,並沒有相信江氏集團在電視上造的那些謠言。她想:既然這麼好,那我也煉。

李彩芝走入法輪功修煉。短短幾個月,過去怎麼都治不好的病,沒花一分錢,逐漸全好了。

她興高采烈地告訴姐姐:「姐,你說神不神?我病全好了!現在我敢抬頭看天了!」

身體健康了,李彩芝的心性也在變。她按照大法真善忍的要求,遇到矛盾向內找自己的不足。她不再跟丈夫生氣了,無怨無恨承擔家庭重擔,夫妻之間和睦了。

田地被人家占了,她默默包容,買東西時,賣家多找給她的錢,她全部退回;

大伯哥家、三伯哥家的活,她當成自己家的活。甚至家裡來客人,喊她一聲,她就去做飯做菜。

大伯哥家裡收秋,十多畝地的玉米,收割、裝車,李彩芝幫著幹。三伯哥家裡的穀子地要薅苗,喊她一聲,她二話不說,也去幫著幹。

二零一七年七月,李彩芝頂著烈日,幫著三伯哥家足足薅了半個月的苗。

七月二十二日,活兒幹得差不多了。第二天就是大集。李彩芝騎著電動車去趕集。

在集上,李彩芝聽到一對母女倆跟別人說自己身體有病,就熱心地告訴她倆:我過去也是一身病,煉法輪功煉好了,你們記住法輪大法好,保平安。

這對母女倆,受到中共媒體的欺騙,沒有領會李彩芝的一片好心,卻打了110,惡意舉報。

五化鄉派出所警察抓了李彩芝。寧城縣國保大隊還跑到李彩芝的家裡抄檢一番,什麼也沒有翻出來。但是李彩芝電動車的鑰匙鏈掛墜上寫著「法輪大法好」,這就變成了所謂的罪證。

家屬請了律師做無罪辯護。在法庭上才得知,公檢法把李彩芝因「訴江」(控告和起訴元凶江澤民)被行政拘留一事當作前科。李彩芝於二零一五年控告江澤民,當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寧城縣公安局非法拘留十五天。

對此,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依據憲法規定,當事人具有起訴、控告任何人的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國沒有法外特權的公民,從法理上來講人人都有當被告的資格和可能性,江澤民也不例外。如果李彩芝的控告不實,江澤民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無論如何,訴江和利用邪教危害社會二者之間風馬牛不相及,根本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律師還指出二零一五年對李彩芝的行政拘留,程序多處違法,沒有事前告知,也沒有事後救濟制度告知,應歸於無效。

律師對法庭上出示的審訊筆錄提出質疑,認為在二十五分鐘內不可能做出六頁筆錄,一問一答,中間還有思考的時間,所以要求當庭播放審訊錄像,法庭上有一個陪審員很強硬地說:「你要看錄像,那就看唄,今天肯定審不完了。明天也夠嗆!」律師見狀沒有再堅持。審判長無視審判程序沒有對審訊錄像進行當庭質證。

李彩芝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案子已到赤峰市中級法院,由法官福祥負責。家屬多次打電話,要求與福祥法官面談案情,反映情況,卻被一再拒絕,還反問家屬:「你認為我能給你翻案嗎?」

二零一七年,李彩芝的兒子考上了大學,學費是親友湊的。李彩芝作為家中的主要勞動力,已經被關押八個月了,丈夫不能出外打工,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在李彩芝剛剛被抓捕的時候,家屬曾經去五化派出所找所長胡曉亮了解情況,並要求放人,胡曉亮說:讓李彩芝保證不煉功就放人,自己在家偷著煉沒人管。

在一審開庭前,李彩芝的家屬曾經向法官寧兆會提出,能否由親屬代寫「不煉功」保證。法官寧兆會說:「可以,你寫了之後,我們可以跟檢察院溝通免予起訴。」

明慧網評論, 比如一個殺人犯,他說我以後再不殺人了,警察就可以放他回家嗎?檢察院就可以免予起訴嗎?說「煉」就判刑,說「不煉」就放人,這是法律嗎?反過來想,這也正說明法輪功學員根本就沒有觸犯法律,沒有犯罪。

寧城縣公檢法三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莫須有的罪名,如果教人向善、無償為人祛病健身是邪的,那麼,這世上還能有什麼是正的?

誰能破壞法律實施呢?只有法律的實施者才能破壞法律實施,能讓一部法律在國家、社會或者某一個領域中得不到實施,手裡沒有行政權、執法權,是根本做不到的。李彩芝只是跟人談談自己的信仰,怎麼能破壞得了法律的實施呢?

中共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第36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評論說,李彩芝因為言論和信仰被枉判,是江澤民和寧城縣公檢法人員破壞了憲法實施。#

責任編輯: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