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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公民電廠 地方應設跨局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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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8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地方政府在社區或公民電廠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吳澄澄指出,地方政府在能源治理上缺乏專業能源局處,應成立跨局處平台,才能調動做公民電廠所需要的資源。此外,縣市對於民眾裝設再生能源設施補助很少,也應該擺脫發展再生能源快速衝量的迷思,設計好的回饋機制,讓在地社群、民眾更有感。

公民電廠牽涉能源、社區、在地居民所需要的資源。吳澄澄表示,縣市政府應該成立跨局處平台,用更高位階的平台整合各局處相關業務,把源能公民參與和社造資源、治理機制整合在一起,才能調動做公民電廠所需要的資源。像是社大、社造體系、社區發展協會接觸的窗口,還有公民想要申請公民電廠,不可能由他們自己去跟中央能源局、台電等做協調,一定要由地方政府平台扮演窗口。

吳澄澄說,縣市對民眾裝設再生能源設施補助很少。縣市遇到很大的問題是,一開始把公部門屋頂都發包出去,但是現在好做的屋頂都做完了,接下來遇到瓶頸是如何把零星或無潛力屋頂做完。各縣市政府必須跳脫發展再生能源要快速衝量的迷思,應該把其他指標也放進來,如有些縣市發光日照時數不夠,可以把參與家戶數或是能源自主觀念放進來。

或是有些縣市學校、社區裝設太陽能板,但回饋到縣市府水庫,對於在地社群來說,不知道裝設太陽能板對自己的意義在哪?設計好的回饋機制,也可讓在地人對於再生能源設置更有感。

吳澄澄提到,國外其他案例,在有了公民電廠之後,太陽能板需要維修,需要後續很多工程去做,都可以創造在地新的產業和就業機會,能夠把人才留在當地,創造工作機會,這些價值也可算入政策目標。

工研院:地方政府應更積極

國外地方政府主導公民電廠,可能透過抵稅、協助尋找綠色貸款、法規規範等提供更多工具與誘因,讓民間電力公司或民眾參與。工研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副研究員謝雯凱表示,在一些機制上,提供更多工具給電力公司跟市民運用,地方政府可以更積極一點。

謝雯凱說,由於不是每一個國家都有躉購電價附加費(FIT)補貼制度,很多國家的地方政府會跟地方電力公司討論出各種機制,如發多少度電就去折抵多少電費,對民眾是非常有感的誘因。有些地方政府幫民眾計算裝設太陽能板的投資效益,配上太陽能潛勢地圖,就知道太陽能板幾年可以回收。現在台灣沒有任何縣市政府擁有官方的太陽能潛勢地圖。

另外,國外地方政府向地方電力公司買電,會要求10%或20%電力來自再生能源發電,這會敦促地方電力公司去找再生能源設置,也會發揮鼓勵的誘因。

謝雯凱舉維也納的電力公司為例,他說,一開維也納電力公司始投了兩個案場,找兩塊市府的公有地,做成公民電廠讓市民投資,一下就被搶購光。維也納市民發動公投,通過要持續進行公民電廠模式。維也納電力公司因為有市民支持,讓電力公司自營電廠和公民電廠得以並行。

「地方政府可以掌握公有建築屋頂,有些地方政府除了自己的屋頂裝太陽能板,也釋出屋頂。」謝雯凱說,日本京都每年會釋出三個屋頂,因為要求盈餘蠻大的比例要投入環境公共教育,所以限定在地環保團體才可以接案。而美國有些地方政府也開始用法規要求地方電力公司要做公民電廠。

謝文凱指出,台灣地方政府對社區或公民電廠補助,比較多是設備補助。他盤點過,大部分縣市透過中央經費轉給一般市民申請,不過僧多粥少,開放三個月以內就會被申請完,並且大部分都是鼓勵併聯才可以申請,像嘉義市和台南市鼓勵自發、自用加儲電池,是比較特別的補助計畫。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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