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抓5千人 港議員斥公安條例提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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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2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駱亞採訪報導)12月2日,香港立法委員歐諾軒和朱凱廸召開新聞會提出私人草案,要求修改《公安條例》中的「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並得到前議員、執業大律師吳靄儀,及香港眾志祕書長黃之鋒到場聲援。

歐諾軒和朱凱廸議員表示,根據《基本法》的第74條提出《2019年公安(修訂)修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旨在修改及取代有關公眾集會或遊行的罪行,以改善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遵守情況,賦予被控暴動罪人士陪審團的權利,限制正在可能舉行合法公眾集會的地方附近濫用截停和搜查的權力。

香港反送中運動以來,近日警方承認已拘捕5890人,包括4368名男性及1522名女性,年齡最小的僅11歲,最大的83歲。以暴動罪等起訴5百人。香港的公安條例遭詬病。

當日他們提交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徵詢意見,並尋求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據介紹,港英政府於1967年訂立的《公安條例》當時是為平息六七暴動,在九十年代《公安條例》出現巨變,隨著《香港人權法案》生效,《公安條例》部分條文被裁定為違憲。至今為止《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沒有遵循現代人權法治角度進行任何修改,並且《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中的「迫害社會安寧」一直備受爭議。

他們要求修改「暴動罪」,最高監禁十年,降至三年,集結人數由3人提高至12人,以及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等。

並要求廢除「非法集結罪」,並以「暴力性擾亂治安罪」取代,新加入的定罪元素更為清晰,相關的懲罰比廢除的非法集結為輕。

歐諾軒還認為,修例是為政府提供依據和基礎,切實地回應五大訴求中撤回暴動定性和釋放被捕人士。

朱凱廸還批《公安條例》是架在市民頭上的一把過時的刀,而條例草案則是一顆試金石。

吳靄儀:《公安條例》過時且違背人權法

香港執業大律師、前議員吳靄儀在記者會上認為,《公安條例》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定義過於廣泛,令警方能大規模拘捕人權人士。若能清晰修改法案,警方就不能隨便抓人定罪。

她在接受大紀元採訪時也強調,「《公安條例》是一個很過時的法例,而且和人權法的發展有很大違背,所以現在警方因為這個過時的法例逮捕了五千多人,還要告五百多人,令大家都感到很憤怒。這個時候提出《公安條例》來檢討是非常的合時的做法。」

她還表示,全世界都注意到這個《公安條例》是違反人權和非常過時的。現在最重要的是有人提出,如果我們連這樣都不能去討論的話,我想對香港的名譽是非常有影響。

「因此第一步林鄭月娥特首應該去同意讓這個法例能夠上去立法會的議程,可以在立法會裡討論和通過。如果大家有什麼地方要修改的,是可以提出來修改的。」她說。

97年香港回歸之前,任何議員都不需要得到港督的同意就可以提這個條例草案出來,97後《基本法》要求凡是影響香港公共政策,就需要特首的書面同意。

吳靄儀還強調,「特首應該同意一些正經的、嚴肅提出來的法案,因為到底它能否通過,合不合理,能否得到香港人的接受,這個應該由立法局去決定。而不是特首故意連討論都不讓人討論。」

黃之鋒:修改《公安條例》刻不容緩

會上,香港眾志祕書長黃之鋒也認為修改《公安條例》是當務之急、刻不容緩的,可以停止律政司無差別地起訴和香港警方無差別拘捕民眾。

他認為,自己作為《公安條例》的受害者,當時法院在自己案件中就講明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公安條例》裡面的字裡行間的行文也是非常含糊,讓國際上認識到這是過時的殖民地法例,成為政權的打壓工具。

他強調過時的法令不應成為現行社會之法律 ,並要求林鄭必須重視國際社會對香港警權及無差別起訴狀況有多嚴重的關注,發出書面(同意)通知非常重要。

據介紹,聯合國多次對《公安條例》予以批判,認為「非法集結罪」過分限制《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權利。2013年人權委員會在其的一份報告中就提出擔憂「越來越多的示威者被逮捕和起訴」。

2017年,12名著名法律界權威連署表達對《公安條例》的關注,而美國的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2018年周年報告》也表達關注,同年30名英國國會議員也要求英國政府提出對香港自由的關注,並形容《公安條例》是古老的殖民法例,不能滿足聯合國對人權的要求。#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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