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大量解雇法制化 勞工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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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1月25日訊】針對昨天上午立委質疑勞委會推動的「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草案是開倒車,不如行政命令性質的「事業單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措施」,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李來希回應表示,行政命令不具法律上強制力,「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對於事業單位有大量解雇勞工行為時,需於50天前先告知,並建立勞資事前協商管道,若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時,限制雇主出境;將大量解雇法制化,對勞工權益將更有保障。

據自由時報11月25日報導,不過,「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草案中最具懲罰性的條款,即積欠工資或未依法給付資遣費、退休金的企業,將限制董事、監察人出境,與其海外投資條文,去年首次進立院時已經遭到刪除,目前行政院版本中,僅對該公司董事長或實際負責人有限制出境的處罰。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被勞委會列為本次會期優先推動法案,本月27日將於立法院進行審查,對於外界意見,李來希表示,勞委會態度開放,願意與各界共同討論;不過所謂大量解雇,亦有稱之為經濟性解雇或裁員解雇,乃是雇主基於經濟性因素,在一定期間內,針對一定比例或達一定人數的多數勞工所為勞動契約的終止行為。

因此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為適用範圍,在僱用200人以下者,於60日內解雇勞工超過所僱用人數1/3或單日解雇超過20人;僱用200人以上,於60日內解雇勞工超過僱用勞工人數1/3,或單日解雇超過50人者;另外,若同一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在500人以上,於60日內解雇勞工人數超過所僱用勞工的1/5也適用。至於僱用人數在30人以下,勞基法中已經有完善規範,故不在此列。

該草案明訂,事業單位應於解雇勞工50日前將解雇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避免勞工無預警遭裁員,同時勞資雙方可就解雇計畫書進行協商。

在建立大量解雇預警通報指標系統上,勞委會表示,該草案所列四項預警指標,即積欠工資、勞保費、健保費以及全部或主要營業部分停工、決議合併等,雖然不及現行「事業單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措施」12項指標,但是一般事業單位在面臨財務危機時,幾乎都有脈絡可循,上述四項指標為實務上最常發生的四項預警指標,應該可以發揮相當功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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