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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訊】平面媒體刊登酒類廣告要注意了!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將依法對未刊登警告語、警語面積不符合菸酒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的酒類廣告,課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以廣告式新聞、工商新聞等型式刊登的廣告也受相同規範。
據中央社12月14日報導,新聞處指出,菸酒管理法明定酒類廣告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妨害青少年或孕婦健康,也不能鼓勵飲酒,同時必須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也明白規定,酒類廣告的警語標示,「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若違反相關規定,可由地方政府新聞主管機關課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由於部分平面媒體仍不盡清楚相關規定,新聞處現僅針對完全未明顯標示警語的違規案件課處罰款,對於已刊登警語,但未符合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者,第一次查獲時去函警告,第二次查獲才予以罰鍰;今年截至十二月十三日止總共查獲十九則違規廣告,其中七則處以罰鍰(總額五十六萬元),十二則予以警告。
不過,明年一月一日起,凡酒類廣告未刊登警語、刊登警語面積不符規定,或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者,市府將一律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新聞處提醒媒體,酒類廣告不論是以一般廣告、廣告式新聞、工商新聞或與酒類促銷有關的活動廣告刊登,都必須符合菸酒管理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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