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記者赴大陸採訪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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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訊】(中央社台北二日電)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今天公佈﹁關於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的規定(修訂版)﹂,從明年元月起開始實行。根據新規定,中國國台辦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台辦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受理及審批台灣記者的採訪申請。

中國是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發布台灣記者到大陸採訪的規定。今天的修訂版修正放寬了台灣記者赴大陸採訪的申請限制。按現行規定,台灣記者到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海南、四川及深圳市採訪,直接向國台辦授權的上述省、市台辦申請,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採訪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採訪項目,須向國台辦申請。

而根據新的規定,台灣記者須提前十個工作日提出採訪申請。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到北京市採訪,由國台辦新聞局受理、審批;申請到其他地區採訪,國台辦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台辦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受理、審批。

今天公佈的修訂版也指出,台灣記者申請時應逐項詳細填寫﹁台灣新聞記者回大陸採訪申請表﹂,並加蓋公章。經審批同意後,持國台辦新聞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簽發的﹁台灣記者採訪審批同意書﹂傳真件辦理入境手續。採訪時間每次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中共國台辦指稱,制定台灣記者赴大陸採訪的規定,是為加強海峽兩岸新聞交流,促進兩岸關係發展。(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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