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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0日訊】馬來西亞政府將在七月間修改一九六七年報窮法令,把原來可被判報窮的最低欠債額從馬幣一萬元提高到二萬五千元。如此可防止更多人或公司申請報窮,也可保障擔保人的利益。
據《中央社》報導,總理署法律事務組總監費雅芝向傳媒說,當修正法令通過後,任何人只有在無法償還至少二萬五千元的債款時,才會被判入窮籍;那些在此之前已被判入窮籍的個人或公司,都可向高庭申請退出窮籍。
在馬國,一旦被判窮籍的個人,護照吊銷無法出國,不能擁有房子、車子等產業,不能向他人借貸超過一百馬元的款項,也不能成為註冊團體的會員。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這項修正案通過後,基本上可以減少被判入窮籍的人數。由於現在商業與經濟活動頻密,報窮案件隨之增加,更重要的是由於目前所訂的最低負債額過小,造成許多人動輒被訴而判入窮籍。
同時,他也指出,由於馬幣幣值下降的關係,以前所訂的報窮數值已經不適合作為今日報窮的標準。如果不加修正,就會有許多人被判入窮籍。
另方面,馬國在一九九七年面臨金融風暴時宣布破產的公司激增,但在一九九九年及二零零一年的統計裏,破產公司的數目已經減少。
按照公司註冊局的資料顯示,一九九八年及二零零零年申請破產的公司,分別增長了百分之三十六與百分之十一。而一九九九年及二零零一年則分別減少百分之十九及百分之十八。(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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