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 大法官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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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4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四日電)針對陳水扁總統就國民大會虛級化後,產生的大法官同意權的規範漏洞一事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五四一號解釋,認為基於憲法及增修條文的一貫意旨、規範整體性與民意政治原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於九十二年生效實施前,大法官同意權由立法院行使。

本件大法官解釋聲請案,係由前總統府秘書長游錫?代陳水扁總統函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而聲請解釋理由在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佈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雖然明文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由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其生效實施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

因此,在九十二年以前,大法官的任命仍需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不過,因國民大會在八十九年四月憲法增修條文公佈後虛級化,無法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產生規範漏洞,總統府才會函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會議今天針對本件聲請案做出第五四一號解釋,大法官會議解釋指出,有關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大法官、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出缺時,其任命程序,憲法增修條文並沒有相關規定,但為維護憲政機制的完整,其任命仍必須有所依循。

大法官解釋表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任命,是憲法與增修條文的一貫意旨,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司法、考試與監察三院的人事任命程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基於憲法及增修條文的一貫意旨、規範整體性考量與人事同意權制度之民意政治原理,在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出缺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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