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大廈管委會同意後得設基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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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訊】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免除可能紛爭,賦予在公寓大廈架設基地台的法源依據。委員會通過得在徵求管委會同意後,在公寓大廈架設基地台的草案條文。
據中央社報導,修正草案也規定,如無設管委會,可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科技委員會雖然初審通過相關法源,但是包括國民黨籍立委王昱婷(台南市)等人仍質疑,民眾對基地台電磁波的疑慮,加上對房價的影響,都需要相關單位多加重視。
交通部次長蔡堆強調,目前相關電波強度其實是世界電波標準千分之一不到,甚至比電視輻射波都要低,相關單位也曾委託環保署進行檢測,未來也會繼續多管齊下努力,向民眾宣導,化解疑慮。
科技委員會完成電信法部分條文草案的審議工作,未來將交院會繼續相關的二、三讀程序,尤其今天針對電信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公寓大廈是否能拒絕設置電信基地台,必須建立什麼樣協調機制的規定,也成為立委關切的焦點。
委員會通過,相關基地台所使用的建物,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如無設置管委會,則應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得設置基地台,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相關變更一定要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始得變更的限制。(https://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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