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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是為誰制訂﹖到底誰是罪人﹖

-評日本法輪功學員羅容的勞動教養判決書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13日訊】今年5月24日﹐3名日本法輪功學員在北京被非法拘留﹐兩名日本國籍的次日(25日)被遣送回國﹐而持中國護照的羅容(日本名﹕金子容子)一直下落不明。羅容的丈夫金子篤志每天給日本外交部中國課打電話﹐日本大使館多次向中國公安方面詢問﹐一直未得到答復。6月13日才得到消息說﹐駐北京的日本大使館收到了中國公安部的傳真。主要內容是羅容在海澱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中﹐原因是“從事法輪功x教活動”。此後金子篤志仍然每天打電話詢問妻子情況。昨天(7月11日)外交部官員告訴他受到了北京傳來的羅容被判一年半的勞動教養判決書。

   下邊將判決書從日文翻譯過來﹐請各位幫助評判評判﹐到底誰在違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勞教管理委員會

           勞動教養判決書 

                    (2002)京勞審字弟3099號

  姓名﹕羅容﹐女性﹐1964年x月x日生﹐民族﹕漢﹐出生地﹕黑龍江省(等個人材料﹐略)。

  海澱區公安分局認定﹕2002年5月24日12時許﹐羅容和另外兩名日本籍女性堀江葉子和安部安優美三人一同在北京市海澱區甘家口礦業三建宿舍區﹐中國科學院宿舍等處﹐派發了法輪功宣傳品。

  羅容對以上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 2002年5月24日12時許﹐羅容和另外兩名日本籍女性堀江葉子和安部安優美(另行處理)三人一同在北京市海澱區甘家口礦業三建宿舍區﹐中國科學院宿舍等處﹐派發了法輪功宣傳品。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羅容和堀江葉子的供詞﹔証人李x﹐逮捕人余x﹐付x﹐成x﹐的証詞﹔沒收的宣傳品。

  羅容在公共場所分發法輪功宣傳品﹐反抗國家法律的實施﹐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試行方法》第13條﹐本委員會決定判決羅容一年6個月的勞動教養。基于與判決前拘留的日數相抵﹐勞教期限為2002年6月24日至2003年11月23日。

  如果對本判決不服﹐可在受到此判決60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再次行政討論﹐或者3個月之內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

           2002年6月2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勞教管理委員會 (印)

  由此可見﹐羅容女士所有的罪狀只是“分發法輪大法宣傳品”。羅容女士以前身體虛弱﹐修煉法輪大法後才健康起來。將自己身心受益的氣功功法介紹給祖國人民﹐期望更多的同胞受益﹐得到健康的身體﹐反抗了國家的什麼法律﹖妨害了社會的什麼管理秩序﹖這大概是3歲的幼童﹐也能辨明的道理﹐卻堂而皇之地被反過來用于懲罰無辜。不可悲嗎﹗ 

  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剝奪了國民追求健康的權利﹐這個國家的法律是為誰制訂的呢﹖這樣的法律是應該存在的嗎﹖

  其實﹐中國哪一條法律條文裡也沒有“練氣功違法”這樣的字樣﹐有的只是公安部的通知﹕禁止宣傳法輪大法﹐禁止。。。。。。等等諸如此類的字眼。公安﹐公安﹐本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以創造一個能給人安心感的社會環境為天職。可現在的中國﹐公安大該要變成強盜的代名詞了。否則伸伸胳膊﹐動動腿的鍛煉身體都不允許﹐只要不寫不煉法輪功功的保證書﹐在家裡做飯也會被逮捕﹐名義照樣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誰給予“中國公安部”剝奪公民追求健康的權利﹖誰使他們為所欲為﹖究竟誰在妨害社會公共秩序﹖

   相反﹐中國的憲法裡明文規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大法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權﹐而弘揚利國利民的法輪大法﹐是最大的積德行善。而一個堂堂大國的江氏當局卻不分善惡﹐迫害無辜﹐才是真正的違背憲法﹐從而犯下滔天大罪。

  判決書的最後告訴我們﹕羅容的“罪”不是法院判的﹐而是“人民政府行政商議”的﹗人民政府行政商議﹐領導指示當然最重要。顯然﹐中國只有行政領導高于一切﹐法律只是個花架子罷了。                

                        

2002年7月12日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