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要闻

中国的法律是为谁制订﹖到底谁是罪人﹖

-评日本法轮功学员罗容的劳动教养判决书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13日讯】今年5月24日﹐3名日本法轮功学员在北京被非法拘留﹐两名日本国籍的次日(25日)被遣送回国﹐而持中国护照的罗容(日本名﹕金子容子)一直下落不明。罗容的丈夫金子笃志每天给日本外交部中国课打电话﹐日本大使馆多次向中国公安方面询问﹐一直未得到答复。6月13日才得到消息说﹐驻北京的日本大使馆收到了中国公安部的传真。主要内容是罗容在海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中﹐原因是“从事法轮功x教活动”。此后金子笃志仍然每天打电话询问妻子情况。昨天(7月11日)外交部官员告诉他受到了北京传来的罗容被判一年半的劳动教养判决书。

   下边将判决书从日文翻译过来﹐请各位帮助评判评判﹐到底谁在违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判决书 

                    (2002)京劳审字弟3099号

  姓名﹕罗容﹐女性﹐1964年x月x日生﹐民族﹕汉﹐出生地﹕黑龙江省(等个人材料﹐略)。

  海淀区公安分局认定﹕2002年5月24日12时许﹐罗容和另外两名日本籍女性堀江叶子和安部安优美三人一同在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矿业三建宿舍区﹐中国科学院宿舍等处﹐派发了法轮功宣传品。

  罗容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2002年5月24日12时许﹐罗容和另外两名日本籍女性堀江叶子和安部安优美(另行处理)三人一同在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矿业三建宿舍区﹐中国科学院宿舍等处﹐派发了法轮功宣传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罗容和堀江叶子的供词﹔证人李x﹐逮捕人余x﹐付x﹐成x﹐的证词﹔没收的宣传品。

  罗容在公共场所分发法轮功宣传品﹐反抗国家法律的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方法》第13条﹐本委员会决定判决罗容一年6个月的劳动教养。基于与判决前拘留的日数相抵﹐劳教期限为2002年6月24日至2003年11月23日。

  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受到此判决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行政讨论﹐或者3个月之内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

           2002年6月2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教管理委员会 (印)

  由此可见﹐罗容女士所有的罪状只是“分发法轮大法宣传品”。罗容女士以前身体虚弱﹐修炼法轮大法后才健康起来。将自己身心受益的气功功法介绍给祖国人民﹐期望更多的同胞受益﹐得到健康的身体﹐反抗了国家的什么法律﹖妨害了社会的什么管理秩序﹖这大概是3岁的幼童﹐也能辨明的道理﹐却堂而皇之地被反过来用于惩罚无辜。不可悲吗﹗ 

  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剥夺了国民追求健康的权利﹐这个国家的法律是为谁制订的呢﹖这样的法律是应该存在的吗﹖

  其实﹐中国哪一条法律条文里也没有“练气功违法”这样的字样﹐有的只是公安部的通知﹕禁止宣传法轮大法﹐禁止。。。。。。等等诸如此类的字眼。公安﹐公安﹐本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以创造一个能给人安心感的社会环境为天职。可现在的中国﹐公安大该要变成强盗的代名词了。否则伸伸胳膊﹐动动腿的锻炼身体都不允许﹐只要不写不炼法轮功功的保证书﹐在家里做饭也会被逮捕﹐名义照样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谁给予“中国公安部”剥夺公民追求健康的权利﹖谁使他们为所欲为﹖究竟谁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

   相反﹐中国的宪法里明文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大法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权﹐而弘扬利国利民的法轮大法﹐是最大的积德行善。而一个堂堂大国的江氏当局却不分善恶﹐迫害无辜﹐才是真正的违背宪法﹐从而犯下滔天大罪。

  判决书的最后告诉我们﹕罗容的“罪”不是法院判的﹐而是“人民政府行政商议”的﹗人民政府行政商议﹐领导指示当然最重要。显然﹐中国只有行政领导高于一切﹐法律只是个花架子罢了。                

                        

2002年7月12日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