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艾滋病感染者給中國衛生部門的緊急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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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1日訊】多維新聞社1日報道﹐北京愛知行動項目協調人萬延海8月1日來稿/河南省睢縣東關村10名男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王良、榮鐵奎、葛獻雲、謝艷、趙三民、王景堂、楊玉芝、王治國、唐素英、陳貴英)日前共同簽署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河南省上丘市睢縣衛生局、河南省上丘市衛生局、河南省衛生廳、國家衛生部)的呼吁信,反映自己在1990年代中期因為參與政府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況,要求政府部門對當年他們/她們獻(賣)的血液(血漿)的去向和使用進行跟蹤調查,了解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是否已經或可能危害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大家共同反映這些感染朋友們的心聲和關心大眾健康的心願。

呼吁信全文如下:

給我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呼吁信

河南省上丘市睢縣衛生局、河南省上丘市衛生局、河南省衛生廳、國家衛生部:

我叫王良,是睢縣東關南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4年到1996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1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叫榮鐵奎,是睢縣東關南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4年到1996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1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叫葛獻雲,是睢縣東關東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4年到1995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1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叫謝艷,是睢縣東關東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5年到1996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1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叫趙三民,是睢縣東關東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4年到1996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0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叫王景堂,是睢縣東關東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5年到1996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1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叫楊玉芝,是睢縣東關南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4年到1996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1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叫王治國,是睢縣東關南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4年到1996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1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叫唐素英,是睢縣東關南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4年到1996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1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叫陳貴英,是睢縣東關南村的村民,我曾經在1994年到1996年參加當地衛生機構組織的獻血(賣血);在2001年,我發現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現艾滋病癥狀;

我們曾經去獻血(賣血)的機構是

1.河南省睢縣衛生防疫站血站

2.河南省睢縣紅十字血站

我們當年獻血(賣血)主要是單採血漿,這些血漿據悉是用於生產血液制品,用於治療病人。根據專家們的意見,我們知道,我們是被未經消毒的採血器誡和血球回輸感染的。我們感染這個不治之癥是不幸的,目前我們周圍已經有數十人死亡,我們同時關心那些使用了我們身體血液(在某個時候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或其它血液傳染病,比如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生產出來的血液制品的病人們的健康。他們/她們會不會被來自我們體內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我們深感不安和愧疚。

基於維護我國人民健康的考慮,鑒於我們並不知道我們是什麼時候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鑒於我們並不確切地知道究竟有多少和我們一樣的獻血(賣血)者受到感染,我們要求睢縣衛生局和上級衛生部門進行調查,了解在我們獻血(賣血)的這段時間,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究竟做了什麼用途?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給誰使用了?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使用者是否被艾滋病病毒感染?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目前是否還繼續被使用?

我們提出上述要求也是基於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

1.《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護人民健康。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採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血液制品管理條例》(1996年12月6日,國務院通過,1997年1月5日發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血液制品生產單位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必須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對每一人份血漿進行全面復檢,並作檢測記錄。

  原料血漿經復檢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產,並必須在省級藥品監督員監督下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銷毀,並作記錄。

  原料血漿經復檢發現有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必須通知供應血漿的單採血漿站,並及時上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血液制品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嚴禁出廠。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單採血漿站、供血漿者、原料血漿的採集及血液制品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國家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機構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產品定期進行檢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89年2月21日頒布,1989年9月1日實施)

第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第三十九條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測管理的人員和政府有關主管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年12月6日衛生部頒布實施)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研、教學、生產等單位必須做到:(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制度和人體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血站(庫)、生物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証血液、血液制品的質量,防止因輸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瘧疾等疾病的發生。

6.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幹規定(1987年12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4日衛生部等部委發布實施)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的艾滋病監測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須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監測。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獻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和精液。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工作。監測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疫情收集、整理、分析;

(二)重點人群的血清學檢查;

(三)流行病學因素調查、分析。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引起艾滋病傳播,或者有引起艾滋病傳播嚴重危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頒布時間:19930320實施時間:19930701頒布單位:衛生部)

第二十一條獻血辦公室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健康檢查和核查檔案,並根據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健康情況,按照統籌規劃、一人一証、定點和不得跨區提供血液的原則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供血証》。

《供血証》由衛生部統一監制。

第二十八條採供血機構在採血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獻血者和供血者進行驗証和健康檢查,嚴禁採集驗証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的血液。

採供血機構在對供血者進行驗証或健康檢查發現不合格時,必須扣留其《供血証》,並將健康檢查結果和扣留的《供血証》送交當地獻血辦公室。

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單採血漿站隻能向一個血液制品單位供應原料血漿,並受該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業務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

第三十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由血站管理、血源管理和血液質量管理等有關專家組成的血液質量管理委員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採供血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血液質量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二)負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的質量管理與監測;

(三)負責本辦法執行情況的檢查與監督;

(四)負責對採供血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造成傳染病擴散的採供血機構、供血者和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衛生部關於發布〈血站基本標準〉的通知》(頒布時間:19930217實施時間:19930701頒布單位:衛生部;根據1998年9月21日衛生部發布《血站管理辦法(暫行)》將附件2《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廢止。)

附件2: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

三、供血者化驗標準:6、愛滋病病毒(HIV抗體):陰性(高危人群)。

9.《衛生部關於實施〈單採血漿站基本標準〉的通知》(頒布時間:19940822實施時間:19940822頒布單位:衛生部)

附件:單採血漿站基本標準

一、建站要求

1.單採血漿站是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獨立的採供血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血液資源情況,統一規劃本轄區單採血漿站的設置,不得重復建立。

2.單採血漿站要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和GMP的要求設置和管理。

3.單採血漿站接受當地獻血辦公室分配的血源,統一管理。

4.採供健康人血漿與採供HBsAg陽性病人血漿必須分別建站,分別管理血源,分別採供血漿。

5.一個單採血漿站隻能與一個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簽約和提供原料血漿,並接受其業務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若供漿對象變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6.單採血漿站採集的血漿以及其他單位用單採血漿術採集的血漿不得應用於臨床。

附件2: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

3供血漿者化驗標準:

3.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試劑靈敏度≦lng/ml)

3.5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標法陰性

3.6愛滋病病毒抗體(抗-HIV):□標法陰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漿者檢測並復驗)。

3.7梅毒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漿者)

簽署人:王良、榮鐵奎、葛獻雲、謝艷、趙三民、王景堂、楊玉芝、王治國、唐素英、陳貴英

2002年7月25日

抄送:河南省睢縣人民政府、河南省上丘市衛生局、河南省衛生廳、國家衛生部、中國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控制中心、新聞媒體、專家學者、國際組織(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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