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屋交易虧損時須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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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9月5日訊】台灣財政部北市國稅局四日表示,經濟不景氣,房地產價格滑落,納稅人出售房屋虧損時,如果能提出證明文件,即可依所提供的證明文件,認列售價及成本費用數額,否則,稽徵機關將依「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課徵納稅人的財產交易所得。

據中央社9月5日報導,台北市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以交易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因此,納稅人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果能提出證明文件,即可依所提供的證明文件,認列售價及成本費用數額。

納稅人可提供的證明文件包括:房屋買進及賣出契約書成交的價款收付紀錄;購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及仲介費;購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或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售屋所支付的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仲介費等。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房屋前,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在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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