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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民事訴訟法 撤訴得聲請退回裁判費2/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常懷仁/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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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10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增訂,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等案。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司法院提出修正草案,新增條文,內容為「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另外,司法院也提到,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者,除當次上訴裁判費外,尚包括發回更審之前次同審級裁判費;如兩造均上訴時,不問撤回起訴者是否為該審級之上訴人,均得聲請退費。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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