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衛得當?紐約法學博士談自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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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10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當對方拿著鐵傢伙來尋仇時,如何自衛及做出最佳反應?檢察官又如何區分是互毆還是打人與自衛?這些問題涉及到自衛的法律原則和細節,對自衛有研究的紐約法學博士王文昨天(30日)在參加布碌崙華社的反霸凌集會後,向大紀元記者作了詳細介紹。

10月30日,法學博士王文在布碌崙華社的反霸凌集會上發言。(蔡溶/大紀元)

王文說,美國的自衛原則是當你被攻擊,或感知到即將受到攻擊時可以進行自衛。例如,如果對方拿了武器、辱罵、做出攻擊動作,甚至企圖襲擊你,你有權進行對等的自衛行動,這是合法的。

然而,當雙方發生沖突時,檢察官可能會認為雙方都有過錯,從而以互毆的罪名起訴雙方,然後要求他們尋找辯護律師解決爭端。這種情況下,對檢察官來說相對比較容易處理,美國現在法律程序就是這樣,不會得罪任何一方,但也可能使真正自衛的人受害,這也是華人社區擔憂的部分。

但是,自衛不應過度,即當威脅已經消失時,不應再使用武力。王文說,過度自衛可能會導致法律問題,特別在威脅已經解除或對方表示求饒時,就不能藉著自衛再繼續打對方。「比方說人家已經跑了,或者往後面走時,你就不能拿槍去(追)打人家,或者拿棍從後面去攻擊人家,因為對你來說已經不造成威脅了。」

自衛並不限於在家中,而是可以在公共場所采取,只要你感到威脅或有合理的恐懼。但王文提醒,你不能隨便的說這個人長得很嚇人,或者我跟這個人有仇,我就覺得他要害我,這不行,你要有合理性存在。

就像昨天在社交媒體上討論得沸沸揚揚的一條新聞:週六晚上,六歲兒童在紐約長島放萬聖節糖果,放完走開了發現地址錯了又跑回去拿,結果華裔屋主拿起槍「捍衛家園」,用槍指著男孩要求離開,最終被指控恐嚇及危害兒童罪。

在自己家中時的防衛,也不能亂來。王文說,如果對方在你的屋子或院子裡,他站著不走,即使不構成威脅,也可能構成潛在威脅。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采取不致命的方法將對方趕走,比如輕微推搡或對等的自衛。

在201初中華生遭欺凌案中,事情由同學間的打架引起,再導致大人家長介入,幾天後衝突升級。關於前因後果,王文說,雖然前因是考慮因素之一,是一個基礎條件,但在法律上主要關注的是最終行為是否合法。

他說,一般的律師打官司,都會把潛意義後果所發生的每一件事,每一個動作都要講進去,「就像前面所說的,這個人如果背轉身跑了,但是又回過頭來罵你,又繼續打,這樣的話,他跑開就算第一個攻擊已經結束,但第二個攻擊又開始。」

王文說,法律依賴合理的恐懼來判斷自衛的合法性。但什麼叫適度,沒有一個數量的標準,法律程序中存在灰色地帶,每個案件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這就像你游泳游到浪來了,是繼續游呢還是不游,都是一個猜測。就是說你的主觀在當時的情況下,你覺得是否受到危險,當時的態勢感知,空氣中是否有火藥味。」

總的來說,自衛的合法性取決於各種因素,如威脅程度、環境、前因後果等。而檢察官可能會需要時間調查案件,確定最終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指控。這樣的調查是合理和正當的,以確保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檢察官是否撤銷指控,具體決策取決於案情和證據。通常檢察官需要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以確保公平和公正(Fair and Impartial)的司法。他說,檢察官通常會采取「可能原因」(Probable Cause)的標准,而不是刑事定罪的無可置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標准。

王文說,社區壓力和意見在這起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可促使檢察官儘快地完成調查。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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