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11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綜合報導)中國一名劉姓船長2022年4月間駕駛快艇,載著3名船員越界至我國東引禁止限制水域內,違法使用電魚槍捕魚。連江地方法院同年7月從重依違反《漁業法》判處劉男等人7至6個月不等徒刑。士林執行分署上月以34萬4千元賣出該艘小快艇,落實沒收新制。
判決指出,劉姓船長2022年4月21日晚間,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男子「三哥」聘雇,駕駛一艘無船籍的快艇,載著程姓、甘姓、韋姓3名船員從福建省連江縣苔菉鎮茭南港出海,越界至東引禁止限制水域內,在連江縣東引鄉老鼠沙0.1浬附近,使用電魚槍採捕魚類。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獲報後,當場查獲1船4人。
案經檢方起訴,連江地院審酌,劉男等人越界至東引,違反《兩岸條例》、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未經許可入國罪,且《漁業法》明定不得以使用電氣方法採捕水產動物,但由於兩罪是因同一行為所產生,因此從重依違反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的《漁業法》論處。
不過,合議庭考量,劉男等4人以防鯊器前端釋放之電流電擊可觸及的水產,而其電流量不高,影響範圍僅侷限於個別水產,與立法者預設以電網或毒物、爆裂物的進行大規模、無差別採捕水產,恐致環境汙染、生態浩劫及傷害人民健康的情況顯然有別,若判刑1年仍有罪責不相當情形,因此予以減刑。
此外,法官認為,如僅將船上人員處以刑罰,而未將其生財工具併予處置,對於幕後操縱犯罪的人而言,犯罪成本遠低於可能獲得的利益,若不沒收恐無法遏止此類犯行,因此宣告沒收該艘小快艇、潛水裝備等犯罪工具。
後經連江地檢署囑託法務部執行署士林分署變價該艘小快艇,消息在馬祖當地傳開後,吸引南竿鄉當地村長等人前來應買,並順利於上月24日賣出,為國庫挹注收入34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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