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治

立院三讀 無國籍者在台冤獄得申請補償

【大紀元2023年12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會5日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互惠原則」,未來不論哪一國籍的人在台灣受到冤獄,均可獲得補償;而過去要判決或不起訴確定2年內提出聲請,新制也拉長為5年。

現行《刑補法》第36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簡言之,就是在台灣坐冤獄的外國人,其母國必須也有補償外國人的規定,他才能獲台灣刑補,俗稱「互惠原則」。

司法院說明,現行規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然為保障人權,法律宜與時俱進,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對待,況倘外國人身體「自由」確受我國公權力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

司法院說,而受有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程度,構成個人特別犧牲時,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實應賦予該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故刪除互惠原則。

另外,此次修法也增訂第13條中第2項條文,規定前項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的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的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

此外,以往聲請人若有可歸責事由,補償金可酌減至1000元,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的補償更低到只有200元。司法院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為避免本條過度適用,予以刪除,未來刑補日額不論責任多寡,最低地板價就是日額3000元。

責任編輯: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