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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平台業者不下架詐騙廣告 最高罰300萬元

網路平台業者,若未在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詐騙廣告,可由司法警察機關處以罰鍰12萬至60萬元,並可加重罰2~5倍(即最高300萬元)至改善為止。圖為示意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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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5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侯駿霖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官員說明,此次審議與預告不同之處,在於明定網路平台業者,若未在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詐騙廣告,可由司法警察機關處以罰鍰12萬至60萬元,並可加重罰2~5倍(即最高300萬元)至改善為止。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及第1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不屬於投信投顧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的類型;另網路平台業者等傳媒應載明委託刊播人及出資人相關資訊,且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

如刊播後,平台業者發現有違規情事,應主動或在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執行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等必要處置,且明定網路平台業者及刊播人、出資人都有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張子敏指出,若通知廣告下架後,業者沒有在期限內移除,司法警察機關可依法處以12萬至60萬元罰鍰。他說,遲未改善能加重罰款2~5倍至改善為止。

根據證期局統計,今年4月10日至5月19日期間,金管會向臉書母公司Meta通報的詐騙廣告達1,615件、下架1,338件,下架比率高達83%;向谷歌(Google)通報數達105件、下架25件,下架比率為24%。

金管會表示,修正案通過有望讓平台業者等傳媒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有助於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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