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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引糾紛 買家被責令支付前租戶驅逐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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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5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柳晴加拿大溫哥華編譯報導)一對年輕夫婦去年2月購買了一棟房產,裝修4個月後搬進去時,他們被責令必須向前房客支付27,000元租金作為驅逐補償。

根據卑詩省住宅租賃管理(B.C.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新實施的更嚴格的規定,買家夫婦Chingnga Fung和Boris Pak-Ho Cheung需要支付這些從未見過的前房客一年的租金,這些租客是被前房東驅逐的。

《溫哥華太陽報》報導,這對夫婦正在為他們的新房子支付水電費,只是偶爾在那裡呆了一段時間,但還沒有收到郵件,也沒有收到掛號信的通知。在他們不知道的情況下,住宅租賃管理舉行了一次聽證會。

直到今年3月2日,他們收到該機構的通知,得知他們被勒令向前租戶Gabriel Rudner和Berit Berting支付房租。理由是:前租戶離開後沒有看到有人搬進房子,特此申請舉行聽證會要求賠償。

「我丈夫和我很震驚地收到了(住宅租賃處)的裁決書,稱我們必須向前房主的租戶支付27,000元」,Chingnga Fung在法庭文件中寫道,「我們不知道聽證會,也沒有收到任何關於這件事的消息。」

他們要求省最高法院在所謂的司法審查中撤銷住宅租賃管理處的的決定,認為聽證會的通知寄錯了地址,他們並沒有正式居住在這個地址,這違反了住宅租賃部門的規定。

他們的案件是由於省《住宅租賃法》的修改而引起的,該新規旨在補償被房東惡意驅逐的租戶,通常是為了讓房東能夠以更高的租金引進新的租戶。

新規引發糾紛

根據住房廳的一封電子郵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已經有2,200份向住宅租賃部門提出的申請,這些申請是由「租戶聲稱他們的房東沒有將出租單元用於所聲明的目的,以結束房東使用該物業的租賃。」

只有在房主或其配偶的子女或父母計劃在發出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搬進去的情況下,才能合法地通知租客離開租房。

2022年7月11日,被錯誤驅逐的租戶的賠償金從兩個月的租金躍升至12個月。2021年,政府修改了法案,現在是由房東而不是租戶來證明新租戶是近親的責任。

房東可以因為「情有可原的情況」而獲得豁免,比如即將搬進去的父母去世,或者出租房被火燒燬。但是,如果房東改變主意要搬進去,或者沒有為裝修做預算,就不會獲得豁免。

省法院的文件顯示,一些住宅租賃部門的決定最終被上級法院審查,但不清楚這個數字是否上升。 

其他賠償案件

列治文的一位房東上個月底提交了一份申請,要求對住宅租賃部門2月份的命令進行司法審查,該命令要求他在結束租戶的租約以便他的父親能夠搬進去之後,向租戶支付一年的租金,即49,200元。仲裁員的決定是基於驅逐通知書上標記的錯誤方框。

在維多利亞的一個案件中,由於房東花了6個月的時間完成了裝修,他的全家人才能搬進去,因此另一個住宅租賃部門的決定被省最高法院的法官推翻,該決定判給租戶12個月的租金,即22,000元。

法官說,住宅租賃部門的仲裁員沒有考慮情有可原的情況,包括難以僱用工匠和與市政府的許可問題。這一決定得到了省上訴法院的支持。

房屋廳長柯議倫(Ravi Kahlon)在一封電子郵件中說:「雖然我不能評論具體細節,但我尊重上訴法院的裁決,並感謝他們對這個問題的澄清。我們的部門將詳細研究該裁決,並確定對省內政策的影響,以利於今後的發展。」

卑詩省房東協會支持住宅租賃管理處執行對非法驅逐的處罰,首席執行官David Hutniak說。「懲罰顯然是巨大的,因為它們應該是這樣。」

但在維多利亞的案件中,「仲裁員明顯對房東有偏見,他們斷然拒絕考慮情有可原的情況,從而給房東造成不必要的焦慮和成本。」他說。

在基洛納住宅租賃部門的一項裁決中,租戶被判處一年的租金12,000元,法官在司法審查中讓裁決成立,因為房東沒有證明在六個月內延遲入住套房的情有可原的情況。

這對年輕夫婦的律師Masao Morinaga說,他的客戶的案件是「引起所有購房者的關注,特別是如果他們在搬進去之前進行裝修。什麼是合理的時間?」

責任編輯:李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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