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7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楊清清加拿大溫哥華編譯報導)一位出售出租物業的卑詩房東因不服省住宅租務處的裁決,向法庭提出申訴,試圖說服法官,讓買家承擔賠償被錯誤驅逐租戶的責任,但法院最近裁定其主張不成立。
法官安妮塔.陳(Anita Chan)於7月25日作出判決,維持卑詩省住宅租務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此前的一項裁決,判定前租戶應獲得65,000元的賠償金。
據披露,2022年,房東莫漢.蘇爾(Mohan Sull)以每月5,650元的租金將北溫哥華的一套房屋出租給托馬斯和羅澤特.特雷維特夫婦(Thomas and Rozette Trevitt)。
蘇爾在與他人簽署出售協議後,向租戶發出了兩個月的驅逐通知,理由是「買家打算自住」。但買家最終並未搬入該房屋。
法官在判決中寫道,「買家對該房屋進行了大規模裝修。2023年3月,市府發出停工令。直到2024年5月,買家才取得相應許可。我了解到目前該房屋仍處於完全拆除狀態,尚無人居住。」
被驅逐的租戶成功挑戰了他們的驅逐決定,理由是「終止租賃通知中所述的目的並未實現」。
法官:買家不是「購房者」
蘇爾要求法院對仲裁員的裁決進行司法復核,理由之一是應由買家承擔賠償責任,而非他本人。蘇爾稱:「買家取得了該物業的佔有權,但未入住。房東認為他對該物業已無控制權,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法官解釋稱,仲裁員此前已考慮並駁回了這一論點,認為買家不符合《住宅租務法案》中「購房者」(purchaser)的定義。
根據該法案,「購房者」指的是同意購買「至少一半以上業權」的人,而仲裁員裁定在本案中這一條件並未滿足。
原因是,這筆交易是一項為期五年的「購買選擇權」協議。買家支付了100,000元定金,並同意在五年內每月支付5,800元的利息,直到決定完成購買為止。判決中寫道,「如果協議被終止,定金和其他支付款項將退還給買家。」
即使買家被認定為「購房者」,仲裁員也認為房東並無法律依據驅逐租戶。
房東在出售物業後可終止租約,但前提是「交易所依賴的所有條件均已達成」。由於該交易的性質,除非購買選擇權被執行,否則本質上仍為附條件買賣。
判決指出,「仲裁員強調,問題不在於買家未入住,而在於租戶的租約原本就不應被終止。」法官對此觀點表示認同,「房東並無權發出兩個月的終止租約通知,因為該物業的出售並非無條件成交。」
租約中的「無效條款」
蘇爾還向仲裁員及法官申訴說,驅逐是合法的,因為租約中寫明「若計劃結束租約,租戶與房東雙方同意提前兩整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但法官指出,這一條款屬於「非法規避《住宅租務法案》的強制性規定」,因為「房東不能僅憑兩個月通知,基於任何理由終止租約」。
該法案明確規定了房東可終止租約的具體情形,任何試圖繞過這些規定的租約條款均被視為「無效」。
判決寫道,「仲裁員認為,該條款旨在擴大房東終止租約的情形。」法官認為仲裁員的整體裁決在當時情境下是合理的。
在此類被錯誤驅逐的情況下,租戶通常有權獲得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金,本案中為67,800元,但法官指出,由於住宅租務局處理爭議的賠償上限為65,000元,因此最終賠償金額為65,000元。◇
責任編輯:李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