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常識

【詩詞常識】(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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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日訊】

中國現存最早的一部詩集是由孔子刪訂的《詩經》。它由《風》、《雅》和《頌》三部份組成,其中《風》是先秦各國的民歌,《雅》和《頌》則是朝廷郊廟祭祀或典禮的樂歌的歌詞,在當時都是和樂而歌的歌曲。可能是因為當時記譜的困難(或沒有譜),這些歌曲的音樂部份便逐漸被歷史的長河沖刷乾淨,最後只剩下無樂的“歌詞”。

為了找回文字和音樂這對孿生兄妹中的另一個,歷史慷慨地賦予了人類兩種完全不同的方法。

第一種是使用“分析法”獨立地發展音樂理論:從音樂的最小元素“聲音”(不同頻率的振動)開始,進而“音階”、“樂句”、“樂章”,伴之以“節拍”、“強弱”和“調式”等概念。這樣的音樂理論和文字沒有關係,完全是另一種“語言”。它可以產生單獨的“器樂曲”,在一定範圍內表達帶有個人特徵的朦朧的情感;也可與歌詞結合,暫時地重現當初孿生兄妹的和諧美。“分析法”追求的是個性化和個人的自由。

另一種是使用“綜合法”把文字和音樂和諧地合為一體。這種方法的根據是中國文字本身的音樂內涵:中文有“四聲”(據稱還有“五聲”的讀法),基本和古代音樂的“五聲音階”對應。“句讀”和中文單、雙音詞的首字重音構成了“節拍”和“強弱”的概念;“歌詞”本身的句子和分段對應於“樂句”和“樂章”。這種辦法在形式上不如前一種那樣多樣化,但卻把文字和音樂融為一體:只要是按這種辦法寫的“歌詞”,它就已經自帶了“音樂”了,用不著擔心“樂譜”會丟失。“綜合法”追求的是共同遵循的原則,不是個人的自由。

按“分析法”發展音樂理論,中西沒有太大區別,只是中國旋律更美而西方立體感強;按“綜合法”發展文字和音樂的統一體,就主要表現在從初唐到盛唐的詩歌格律化和宋代的“詞學”的發展中;由於西方語言單詞沒有四聲的讀法,雖然西方詩中的“格律詩”也有很嚴格的規則和模式,但其音樂感仍遜中國格律詩一籌。

閱讀一首歌曲的歌詞和聽這首歌曲是有很大差別的;同樣,讀一首不合格律的詩和讀一首合乎格律的詩感受也會不同。雖說不會唱歌也能生活,但當我們要唱歌、特別是要登台演唱時,我們就需要學會怎樣唱;不會寫詩也能生活,但當我們要寫詩、特別是要公開發表時,我們就需要盡量寫得象一首詩。當我們寫詩而不寫別的文體時,實際上就是承認了詩有別於別的文體的地方,而詩的特點是從詩對格律的特殊要求而來的,當我們放棄了這些要求,寫出的“詩”也就失去了詩的基本特點。

隨著寫詩的作者越來越多,其中許多人希望自己在詩詞的方法和技巧方面懂一點基本的知識,以便提高自己寫詩的水平。為滿足讀者這一要求,我們特開闢了這一專欄,通過一些短小的文章向有興趣寫詩詞讀者們介紹一些最基本、實用的詩詞格律方面的常識。我們介紹的內容目前暫時限定在五、七言格律詩和詞牌中的一些比較簡單的小令上。

對於長期不按規則寫詩的人,要一下子完全遵守詩詞格律是很難的。如果採取“用其精神”的辦法:明白了基本規則後盡量往對的方向努力,一步步地來,那怕再慢,只要堅持一點點地作下去,一定會在不長的時間內使自己的詩作有一個明顯的進步。

發稿時間:壬午年十一月廿七日 公元2002年12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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