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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損害賠償民事官司 呂秀蓮不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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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訊】呂秀蓮與新新聞週刊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官司,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年底已經民事判決新新聞敗訴,並將回復名譽的方法縮減為四個平面媒體,今天是上訴第三審的最後期限,呂秀蓮基於事實已獲澄清並且還她清白等四項理由,決定不再提上訴。

據中央社報導呂秀蓮與新新聞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在去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0三號民事判決新新聞敗訴,並將回復名譽的方法減少為四個平面媒體,今天是上訴第三審之最後期限,呂秀蓮基於四項理由決定不擬再提上訴。

  這四項理由分別是:一、高院判決已再次確認地院就事實的認定,新新聞係以聳動渲染的標題及筆法,刊登虛構的呂秀蓮與新新聞週刊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官司,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年底已經民事判決新新聞敗訴,並將回復名譽的方法縮減為四個平面媒體,今天是上訴第三審的最後期限,呂秀蓮基於事實已獲澄清並且還她清白等四項理由,決定不再提上訴。「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等一系列不實報導,公然污衊呂秀蓮,嚴重損害呂秀蓮的名譽。

 二、高院判決已明確指出大法官對於刑事不法與民事不法的區別有所體認,同時認為採民事賠償與回復原狀的法律效果作為制裁手段係對言論自由的適當限制,是釋字第五零九號的適用範圍應僅限縮於刑事不法的認定,而不及於民事不法的認定。 

三、高院判決認為系爭報導係由李明駿、陶令瑜、吳燕玲、楊舒媚於編輯會議中共同參與編輯,其落版單並經社長王健壯過目核可,其等故意將未經證實的傳聞,以聳動渲染的標題及情節刊登不實的系爭報導,致呂秀蓮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自屬共同侵害呂秀蓮的名譽,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王健壯為新新聞公司的代表權人即社長兼董事長,其執行社長職務,共同參與系爭報導之刊登,侵害呂秀蓮的名譽,則新新聞公司依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應與王健壯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新新聞公司為李明駿等人之僱用人,並未善盡選任及監督其受僱人職務的執行,亦應與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雖然高院判決將回復名譽的方法,減縮為特定四家平面媒體,其回復原狀的方式與損害之間顯不成比例,對其他媒體亦失公平,但基於事實已澄清,已還呂副總統清白,且為節約司法資源,呂秀蓮決定不擬上訴,而將全心全意致力於國計民生,特此聲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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