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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闻损害赔偿民事官司 吕秀莲不再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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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讯】吕秀莲与新新闻周刊之间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官司,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年底已经民事判决新新闻败诉,并将回复名誉的方法缩减为四个平面媒体,今天是上诉第三审的最后期限,吕秀莲基于事实已获澄清并且还她清白等四项理由,决定不再提上诉。

据中央社报导吕秀莲与新新闻等间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业经台湾高等法院在去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0三号民事判决新新闻败诉,并将回复名誉的方法减少为四个平面媒体,今天是上诉第三审之最后期限,吕秀莲基于四项理由决定不拟再提上诉。

  这四项理由分别是:一、高院判决已再次确认地院就事实的认定,新新闻系以耸动渲染的标题及笔法,刊登虚构的吕秀莲与新新闻周刊之间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官司,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年底已经民事判决新新闻败诉,并将回复名誉的方法缩减为四个平面媒体,今天是上诉第三审的最后期限,吕秀莲基于事实已获澄清并且还她清白等四项理由,决定不再提上诉。“鼓动绯闻、暗斗阿扁”等一系列不实报导,公然污蔑吕秀莲,严重损害吕秀莲的名誉。

 二、高院判决已明确指出大法官对于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的区别有所体认,同时认为采民事赔偿与回复原状的法律效果作为制裁手段系对言论自由的适当限制,是释字第五零九号的适用范围应仅限缩于刑事不法的认定,而不及于民事不法的认定。 

三、高院判决认为系争报导系由李明骏、陶令瑜、吴燕玲、杨舒媚于编辑会议中共同参与编辑,其落版单并经社长王健壮过目核可,其等故意将未经证实的传闻,以耸动渲染的标题及情节刊登不实的系争报导,致吕秀莲在社会上的评价受到贬损,自属共同侵害吕秀莲的名誉,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王健壮为新新闻公司的代表权人即社长兼董事长,其执行社长职务,共同参与系争报导之刊登,侵害吕秀莲的名誉,则新新闻公司依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应与王健壮负侵权行为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新新闻公司为李明骏等人之雇用人,并未善尽选任及监督其受雇人职务的执行,亦应与之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虽然高院判决将回复名誉的方法,减缩为特定四家平面媒体,其回复原状的方式与损害之间显不成比例,对其他媒体亦失公平,但基于事实已澄清,已还吕副总统清白,且为节约司法资源,吕秀莲决定不拟上诉,而将全心全意致力于国计民生,特此声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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