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頓僑社分裂四年後和解

中華公所接受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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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訊】記者何麗娟、黃揚報導/28日晚中華公所召開議員大會,討論自1999年10月14日被公所開除而離開的20個僑團的控訴案,該案已經於 9月中旬經司法院判決控方勝訴。中華公所的30位合法議員、律師及關心此案的社團代表多人都出席了會議。會中由公所律Tom Dronan 詳細宣讀由雙方律師起草的庭外和解方案,該方案共提出13個條款,而後公所行政總監周西蒙也讀出司法部送達的一封信,認為和解方案是對雙方有利,司法部樂見其成。大會隨即將該和解案付諸表決,結果以27票贊成、3票反對而以多數通過。

該和解協議書共有13條,除最重要的內容為恢復該20個社團會籍,還與投票權外,控方在律師賠償費用方面做了很大的讓步,原本近30萬元的律師花費,僅要求5萬元補償。周西蒙並向會員解釋該和解案對中華公所有利之處,最重要的是此案已由法院判決公所敗訴,官司繼續打下去,屆時律師費用及賠償費用會更高。十三條和解內容大致如下﹕

●法官命令18個僑團應全權回歸中華公所,原本多於一個席位的僑團仍保持原席。
●在 12月2日2003年正式議員選舉時(社團議員)必須有第三者充當 監選人,此監選人需在11月24日2003取得雙方同意,或由法庭在12月1日前任命。
●中華公所無權否定20個團體在選舉中的提名,除非該提名者被2/3以上的會員否決除名。
●在1997-1999年新加入公所的14個僑團,其中有不符合條件者如台山明楊會館,哈佛氣功協會,人體協會,昆士華美協調會等應從公所除名。
●公所現有8個商業會員,每個會員可提名一個商董作代表。新加入的商業會員需在18個月前登記,並在此期間表現良好者,才有權提名12月-2006年的選舉。(商董選舉為每逢雙數年舉行,社團議員為單數年舉行)。
●公所應在1月30日2004年之前還4萬1千元 ,否則控方會追究全部款項。公所應在18月內籌措$9,000 付清餘款。
●所有以前公所議員通過的表決如與本協議書分歧應全部無效。
●雙方同意不再追究上訴。
●附加條件一,撤銷對李衛新、梁添光、陳志航三人的私人控告。

表決通過公所授權律師進行以後的法律程序。

中華總會陳毓禮先生表示﹔因為官司拖得太久了,雙方均勞神傷財,所以由雙方律師共同談妥協議書,在控方的僑團方面已經做了最大的讓步,全是為謀取僑社的和諧進步,將來這些僑團回到中華公所後,會積極參與公眾事務,企盼為波士頓華人社區謀福利。(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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