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顿侨社分裂四年后和解

中华公所接受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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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9日讯】记者何丽娟、黄扬报导/28日晚中华公所召开议员大会,讨论自1999年10月14日被公所开除而离开的20个侨团的控诉案,该案已经于 9月中旬经司法院判决控方胜诉。中华公所的30位合法议员、律师及关心此案的社团代表多人都出席了会议。会中由公所律Tom Dronan 详细宣读由双方律师起草的庭外和解方案,该方案共提出13个条款,而后公所行政总监周西蒙也读出司法部送达的一封信,认为和解方案是对双方有利,司法部乐见其成。大会随即将该和解案付诸表决,结果以27票赞成、3票反对而以多数通过。

该和解协议书共有13条,除最重要的内容为恢复该20个社团会籍,还与投票权外,控方在律师赔偿费用方面做了很大的让步,原本近30万元的律师花费,仅要求5万元补偿。周西蒙并向会员解释该和解案对中华公所有利之处,最重要的是此案已由法院判决公所败诉,官司继续打下去,届时律师费用及赔偿费用会更高。十三条和解内容大致如下﹕

●法官命令18个侨团应全权回归中华公所,原本多于一个席位的侨团仍保持原席。
●在 12月2日2003年正式议员选举时(社团议员)必须有第三者充当 监选人,此监选人需在11月24日2003取得双方同意,或由法庭在12月1日前任命。
●中华公所无权否定20个团体在选举中的提名,除非该提名者被2/3以上的会员否决除名。
●在1997-1999年新加入公所的14个侨团,其中有不符合条件者如台山明杨会馆,哈佛气功协会,人体协会,昆士华美协调会等应从公所除名。
●公所现有8个商业会员,每个会员可提名一个商董作代表。新加入的商业会员需在18个月前登记,并在此期间表现良好者,才有权提名12月-2006年的选举。(商董选举为每逢双数年举行,社团议员为单数年举行)。
●公所应在1月30日2004年之前还4万1千元 ,否则控方会追究全部款项。公所应在18月内筹措$9,000 付清余款。
●所有以前公所议员通过的表决如与本协议书分歧应全部无效。
●双方同意不再追究上诉。
●附加条件一,撤销对李卫新、梁添光、陈志航三人的私人控告。

表决通过公所授权律师进行以后的法律程序。

中华总会陈毓礼先生表示﹔因为官司拖得太久了,双方均劳神伤财,所以由双方律师共同谈妥协议书,在控方的侨团方面已经做了最大的让步,全是为谋取侨社的和谐进步,将来这些侨团回到中华公所后,会积极参与公众事务,企盼为波士顿华人社区谋福利。(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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