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徵地拆遷問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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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北京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指出,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已成為困擾大陸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問題。

香港大公報報導,江平在上海發表題為「民法典中物權法對財產權的保護」演講指出,房屋拆遷屬於政府對公民房屋使用權的徵用,但房屋使用權屬於公民私有財產權範疇。

江平說,房屋拆遷問題是正在編纂的「民法典」物權部分關注的核心。「民法典」將著重下列問題:

一、界定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規定,只有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時才能對私人財產,例如房屋等實行徵收或徵用。但大陸土地徵用多以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為名,後又出讓給開發商進行商業性開發,因此必須明確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

二、對徵收、徵用私人財產給予合理補償。法律應規定對徵用私人財產給予完全補償,即國際上通用的「充分、及時、有效」補償。但大陸三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相應的補償」,土地管理法則規定「適當補償」,實踐中容易引起群眾不滿。

三、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目前拆遷補償標準由地方政府自定,對拆遷補償辦法產生異議而求助法院,法律沒有相應條款可參照。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可使不服拆遷補償辦法者求助有門。江平還說,大陸「立法法」規定涉及公民私人財產的徵收徵用,只有法律有權規定。但「民法典」將徵收徵用權賦予縣級以上政府,爭議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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