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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每年三月製作人權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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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蔡素蓉台北八日電)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今天公布人權立國的三大法案,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規定,委員會隸屬總統府、採委員制、委員必須超出黨派之外;根據職權行使法草案規定,每年將製作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評鑑年度人權狀況、推動人權教育;人權調查案件須儘速在三個月內結案。

據中央社11月8日報導,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今天公布人權基本法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身兼小組召集人的副總統呂秀蓮、小組副召集人邱福特、小組委員邱清華、柴松林、莊國明等人均出席記者會。

柴松林表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一九九O年在巴黎召開研討會,會中結論為建立「關於國家促進及保護人權機構的地位及職權原則」,即通稱「巴黎原則」。依此原則,全世界已有許多國家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他表示,參酌聯合國準則、其他國家法制經驗、台灣憲政及五權分立原則,因而訂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特點為隸屬於總統府;採委員制,委員需超出黨派之外;聘請民間人權專家擔任委員。

他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總統、立法院提出年度人權報告書。

莊國明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為明訂委員會的職權。草案中明定年度國家人權報告書製作的原則,必須依國際人權公約來製作,內涵包括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力求客觀詳盡,評鑑當年人權實況。

職權行使法草案也明訂應擬訂人權教育計畫及推動人權教育的職權。人權事項受理範圍,為維護五權分立原則,不能侵害監察權及司法權,因此,法院偵查中案件原則上不受理。他說,國家人權委員會可針對重大人權事件進行調查、和解、調解或仲裁。

人權案件結案期限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製作調查結果,不論如何複雜都必須在一年內結案。機關團體或個人,若沒有正當理由妨礙人權案件調查,可連續處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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