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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今起實施 可使警察勤務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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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一日電)警察職權行使法今天正式上路,今後警察執行臨檢查察、取締或逮捕勤務時,依法須出示證件表明警察身分或穿著警察制服,否則即違法,此外,今後警方不可再任意封路執行檢查,也不可任意臨檢酒店或以「釣魚」方式查察色情,實施第一天,員警普遍給予正面肯定,認為能使勤務正常化。

「抱歉,警察臨檢,請現場來賓將身分證件拿出來提供查驗」,接著大批員警就進入臨檢場所一一盤查。曾去過舞廳或PUB的民眾或許都曾遇上類似經驗,但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新制實施後,民眾在夜間前往相關場所消費時,將不易再遇到類似警方大軍壓境盤查的場面。

警政署指出,警察行使職權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人民權益;警察實務上所使用類似「釣魚」的偵查方法,常引發爭議,新法參酌美國、日本及台灣司法實務上的判例、判決見解,明文規定警察對原無犯意的人民不得實施「誘捕」行為。

新法實施後,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若有未依規定者,人民有拒絕的權利,至於警察個別臨檢盤查人民身分,必須合理懷疑人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等情況,過去有歹徒冒充員警假實施臨檢行強盜作為將可有效杜絕。

對公共場所、路段及設置管制站實施全面臨檢盤查,必須經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且應以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有必要者為限。

為保障人權,對無法查證身分者,若該人拒絕回答或出示身分證明,警察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且身分一經查明後,除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即應任其離去,不得拖延。另外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除依前述相關規定所規劃全面性的臨檢盤查,對交通工具實施攔檢、酒測,必須該交通工具有已發生危害(例如發生車禍)或易發生危害(例如飆車)情況;此外,民眾認為警察行使職權有侵害其利益,也可當場表示異議,並依法提起訴願及相關救濟。

新法也規定警察對公共場所民眾進行身分查證,必須在該場所的「營業時間」執行,不得任意妨礙營業,也將過去警方強令業者停止營業、集中顧客等候檢查的爭議手法改正。

新法實施後,多數警員表示肯定,他們認為,一般有案在身的嫌疑犯,絕不會在警方平時臨檢公眾場所出沒,逐一查驗民眾身分實在浪費時間,此外,為應付繁重的酒測臨檢,基層派出所被迫經常變更巡邏勤務,反而易忽略深夜最多的竊盜與搶奪案件,因此警察職權行使法多少可改正現行顛倒的勤務規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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