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證實今判決“張俊以案”“趙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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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訊】備受關注的原央視文藝部主任、新年晚會著名導演趙安涉嫌受賄罪一案今天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同一天宣判的還有“詞壇怪才”張俊以涉嫌行賄和誹謗罪一案。據中華网12月12日報道,12月10日,法院已經以書面形式向兩案的辯護人送達了宣判通知書。

《北京娛樂信報》的報道則稱,昨天北京市一中院證實,今天將對涉嫌行賄受賄的張俊以、趙安作出一審判決。

《北京青年報》消息說,趙安、張俊以兩案的宣判,法院對參加宣判的律師并沒有提出特殊的要求。但是由于趙安的一位辯護律師當天要參加另一名案———劉曉慶公司涉嫌偷稅案的開庭,記者推測趙安案的宣判可能只有一位律師能夠到庭。据悉,擔任趙安案代理人的兩位律師曾經為趙安作罪輕辯護。

《北京娛樂信報》的報道還指出,檢察机關對趙安展開調查后認為,趙安的“受賄”屬于個人犯罪行為,与他所工作的單位無關。即便這樣,該罪名一旦成立,趙安有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合議庭認定趙安為張俊以所在單位謀取利益,不管這种利益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都會构成犯罪。張俊以則被指控為涉嫌“單位行賄”和“誹謗”兩個罪名,由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也將被列為被告。

報道并分析稱,此前,傳言張俊以因為揭發趙安和盧秀梅夫妻“大肆索賄上千万元”,而涉嫌“誹謗”。因此可以推斷,如果宣判趙安有罪,則張俊以的“誹謗罪”就很難成立了。而有關張俊以“行賄”的問題,一直被說得很模糊,容易讓讀者誤以為是他“個人行賄”。如今已基本明朗化,是北京鄭泰醫藥集團??或者張俊以主辦的另外公司??的“單位行賄”,張俊以只是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不管案情如何复雜,這樁“名人官司”的謎底都將在今天揭開。

而《京華時報》的消息則稱,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趙安的《刑事起訴書》中,趙安的“受賄”情況如下:

“在1994年至2000年期間,(趙安)先后利用中央電視台文藝節目中心文藝部副主任、主任,中央電視台1995年新年聯歡晚會、‘春蘭杯’頒獎晚會總導演,2000年新年聯歡晚會總導演等職務的便利,多次為詞作者張俊以謀取利益,使張俊以創作的作品得以在上述晚會及趙安主管的各類文藝晚會上演出,并使宣傳張俊以的專題片得以在中央電視台播出。為此,趙安向張俊以索取賄賂人民幣6万元,并先后兩次收受張俊以給予的賄賂人民幣5万元及价值人民幣50万元的音像設備。”

61万元———“索賄”6万元、“受賄”5万元加上价值50万元的音像設備———這便是檢方認定的趙安“受賄”金額。對于此前經由媒體傳出的“警方在趙安家中起獲現金1000万元”的消息,在這份只有短短500余字的《刑事起訴書》中并無提及。而附于《起訴書》后的“扣押款物清單”中,列出的是以下款物:中國銀行國庫券26万元、中國工商銀行國庫券30.53万元、中國銀行定期存單人民幣2万元、中國工商銀行活期存折人民幣3万元、中國銀行外幣定期存單美元3万元,以及包括“等离子”電視、功放和音箱等在內的一整套音像設備。

趙安,今年44歲,浙江人。25歲時,趙安即調入中央電視台任導演,此后歷任中央電視台文藝部副主任、主任,并四次(1989、1992、1995、2000)出任央視新年聯歡晚會總導演。因央視新年聯歡晚會的万眾矚目,趙安本人也一時聲名大噪。(資料据《京華時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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