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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定義有疑慮 移民法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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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上月五日經行政院會通過,但因部分閣員質疑「國民」定義過於寬鬆,草案至今仍暫擱政院未送立院。政務委員許志雄明確指出,國民有遷徙自由,但因法律界定的國民涵蓋海外僑胞與中國人士,若這些「國民」入台必須許可,將違反憲法精神與國際公約,建議修正有關國民定義,採取較嚴謹方式認定。

 許志雄表示,所謂「國民」應指具有我國國籍,並且現在或曾在台灣設有戶籍者,以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換言之,台僑以外僑胞、乃至中港澳人士等,在法律上都不應適用於「國民」的範圍。

 據指出,因為「國民」定義範圍廣泛,上月五日在行政院會討論時,游揆在會中亦認為中港澳人士不應視為我國國民,國民定義可再商榷,他最後裁示交由許志雄與主審法案的政務委員葉俊榮再做協調。

 行政院官員說,未修正前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舉凡國民的入出境,皆必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但因台灣已是民主社會,如繼續執行許可制,勢必引發侵犯人權與自由的爭議,因而在實務上,台灣兩千三百萬民眾早就無需許可;這次行政院會通過草案即配合實務運作,將國民當中屬於我國國籍且居住在台灣的國民,免除許可制。

 按照行政院會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有關「國民」的定義,除指居住台灣設有戶籍的國民外,還包含所謂「無戶籍國民」;這是指未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僑居國外國民,即一般廣義的僑胞,進入台灣必須獲得許可,另外一類就是中國大陸人民,這則由兩岸人民關係等法律另做規範。

 許志雄說,按照國際公約,只要是本國人民,皆有「自由出入國的權利」,換言之,如果將來在法律上對「國民」做出區隔對待,居住在台灣的國民無庸許可,但海外僑民則要許可,中港澳人民又是另類規定,由於後兩者人數眾多,恐怕將造成「原則要管,例外不管」,即「應申請入出國許可的國民人數,超過不須申請者」,嚴重違背憲法精神及國際公約。

 行政院官員私下指出,我國對於國籍的認定是採取「屬人的血統主義」,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所生子女便自動被認定為我國國民,加上我國法制上仍認定中國大陸為領土的一部份,因此,海外僑民、中港澳人士,在廣義上的確被視為我國國民,許志雄這番論點,表面上是針對人權爭議,實際上是要點出有關國民定義的不合理,以及與現狀不符的突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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