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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學校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未來必須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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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二十四日電)台灣行政院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今天審議通過「國立學校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通案處理原則」,未來國立學校申請撥用政府列管的土地,都採有償撥用原則,但可有例外,即經教育部查明對學校校務發展有幫助的土地撥用申請案,才可無償撥用。

今天通過的處理原則規定國有建築用地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的土地,有特別需要者,應辦理有償撥用;其特別需要的認定,由財政部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處理原則同時規定,申請撥用國有建築用地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也應辦理有償撥用。但符合四項條件,報經教育部核明屬實者,得辦理無償撥用。

這四項條件是申請撥用學校經管的學校用地範圍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者,興建的設施為申請撥用學校教學或校務發展必要使用且興建的經費已有來源者,申請撥用的土地接連申請撥用學校經管的土地或在毗鄰街廓者,擬撥用土地的使用計畫已充分利用法定容積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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