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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5日訊】
公司如同大學及其它科研機構一樣﹐可以為它的員工申請職業移民分類中的傑出研究人員。以公司的名義申請和以大學的名義申請一樣﹐受益人必需至少移民局六條參考性標準中的二條﹐如獎項﹐媒體報道﹐要求傑出成就協會的會員﹔論文在國際刊物上﹐論文的原創性貢獻以及作為同行作品的審閱者﹐同時受益人在他的研究領域有至少3年的工作經歷﹐僱主也應當提供一個符合移民局定義的“永久性工作”。
但是﹐以公司的名義申請同以大學的名義申請也有不同之處。首先﹐所在公司或公司的研究部門必需至少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全職研究人員﹐對于一些小公司﹐因為沒有獨立的研究部門﹐各部門之間的職責也可能分工不清﹐可能會面對這個問題。第二﹐這個公司或公司的研究部門應有文件證明它的研究成就﹐比如獲得一些獎項﹐有文章發表或有一些專刊或專利申請。問題經常是﹐公司是營利性機構﹐它的研究不是以發表論文為目的﹐它的研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開發產品以形成生產力﹐而不是局限在理論探討。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這個職員所從事的是科學研究﹐而不是一般性的從事應用性工作。科學研究是一種對未知領域的探索﹐需要創造性﹐發現一些規則或發明一些技術﹔而應用性的工作一般是將原有的知識及原理應用在特定的產品上。但是﹐在實踐上科學研究與應用知識經常是重疊的﹐比如運用一種物理原理到一定的生產程序﹐然後創造出一種新的程序。前一部分工作可能是應用性的﹐後一部分工作可能是研究性的。申請傑出研究人員﹐其主要的工作職責應當是研究性的。
問題的核心﹐在準備有關傑出研究人員的申請材料時﹐應當兼顧到公司申請同大學申請的不同之處﹐應當強調被申請人的工作是科學研究性質的﹐這方面可以從他的工作職責加以強調﹐也可以從他的工作成果加以證明﹐比如發表了什麼學術文章﹐出席了什麼學術會議﹐申請了什麼專利﹐這些成果可以反證他的工作的研究性質。另外特別要注意的一點是不要把工作職責寫成辦勞工卡的職責。
(本文目的是為公眾服務﹐不是一種特定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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