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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情報工作 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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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3月5日訊】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草案,明確規範情報蒐集方式與範圍,也規定情報人員,應嚴守政治中立,不得介入非關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事務,不得擔任政黨或政治團體職務,未來情報工作將更確立法制化。

據中央社五日報導,行政院指出,情報工作事關國家安全,但情報工作相關法令卻付之闕如,國家安全局在召集國內相關單位研商後,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草案。

草案中規定,情報工作的執行,應該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民權益,並符合比例原則,尤其要尊重法制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凡以秘密蒐集情報之手段,應遵守相關法令。

草案同時規定,未經權責人員核定前,不得洩漏或交付情報來源、情報組織、情報人員的身分。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此外,草案也對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情報資訊、來源、組織、活動者,訂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相關罰則。

對協助情報機關從事情報工作的人員,因執行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時,政府應盡一切力量協助,因執行任務受傷、致殘、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失業,政府應予本人或家屬補償或救濟。

草案也明定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利之保障,並符比例原則;另規定情報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嚴守保持中立,並不得擔任政黨或政治團體職務。

草案同時規定情報來源、管道、情報工作佈建等資料均應保密,並得拒絕人民閱覽、複製或抄錄之申請。同時情報機關應對現職人員及參加任用考試人員進行安全查核,惟為兼顧權益,得允其陳述意見及申辯。(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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