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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憲:創複法對穩定政局具有正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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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訊】據中央社台北三日報導,在台灣立法院內政、司法委員會上演「搶人風波」後,內政部長余政憲上午還是回到內政聯席會議並報告「創制複決法草案」;余政憲在聯席會中指出,內政部研擬的創複法,對於化解政治紛爭、穩定政局,具有正面功能。

余政憲表示,憲法賦予人民的創制及複決權,是對事的投票,但因相關法律尚未制定完成,致使這二項權利的規定,形同具文。

余政憲說,創制、複決兩權的行使是憲法直接民權的重要設計,而內政部送審的創複法行使適用事項是以法案為限,即複決權的行使,除法案外,並及於有關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至於外交、軍事、國家安全保障、宣戰、媾和、預算、租稅或有關人事、社會福利之議案,則不得行使創制、複決權。

他指出,創制複決的行使範圍分為全國性及地方性二種,但有關公共設施的重大政策複決案,對該公共設施所在地一定區域範圍內生活利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者,經創制複決案件審議委員會認定,可由該區域範圍內的居民行使複決權,或由該區域範圍內居民及區域以外居民先後行使複決權。

至於創制、複決權的行使程序和結果認定,余政憲指出,創制複決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一以上,全國性提案的連署人數則要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而投票原則上應與該區域內最近一次的公職人員選舉一併辦理投票,但創制、複決案公告成立後四十日起至六個月內,該期間內未辦理公職人員選舉時,得單獨舉辦投票。余政憲說,一般創制、複決案,投票人數須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始為通過,而主管機關在收到創制案結果通知後七日內,應函送行政機關於三個月內研擬法律或自治條例草案後,再函送立法機關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立法,至於複決案通過者,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而重大政策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複決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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