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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香珍對美法院判決表遺憾 決定上訴

2003-05-13 18:4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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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十三日電)盛香珍食品公司被控所生產的蒟蒻果凍噎死九歲女童案,美國法院判盛香珍敗訴,需賠償一千六百七十萬美元;盛香珍公司今天下午發表聲明強調,這項判決有失公允,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提出上訴。

盛香珍公司表示,對原告受害人因食用果凍導致意外,公司深表同情,但對美國法院判決公司在四月九日之後不得提出新證詞證物,因此認為這項判決不公,決定提出上訴。

盛香珍指出,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事發當時,原告透過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調查,被告原稱Kimbo金寶牌果凍,但後來改稱為盛香珍公司產品,同年十月二十九日改為將盛香珍列為被告之一。

盛香珍提出聲明說,據原告在法庭上所提出的肇事果凍外袋上的生產批號標示「D0202」查證,結果發現該果凍為事後購買,並非實際肇事產品。

盛香珍指出,原告表示其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至十日間在永和超市所購得,但永和超市實際進貨盛香珍袋裝果凍的時間僅有二月二十八日及五月十日二次。盛香珍表示,「D0202」這批果凍實際進口至美國的通關時間為三月四日,因此,盛香珍認為,四月十日原告不可能購得其在法庭上所提出的肇事果凍,顯見被告的不誠實,但受限於四月九日的判決無法提出,基於釐清事件真相,決定進一步提出上訴,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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