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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人宴請民眾不算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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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候選人辦造勢晚會,現場有零食、點心攤位,這位攤位招待民眾免費吃喝,算不算賄選?

 台中市議員蔡錦隆,去年一月廿五日晚間在競選總部旁空地舉辦造勢晚會,並由陳同台等人在現場擺設棉花糖、熱狗、燒仙草、肉粽等廿餘個攤位,供民眾「免費吃到飽」,檢方將陳同台等十四名被告起訴;但最高法院認為,前述餐點的價值每份都未超過卅元,且不論有無投票權的人都可取食,並無對價、期約關係,故不構成賄選,十四名被告獲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蔡錦隆於九十一年一月廿五日晚間舉行造勢晚會,檢方蒐證後認為免費招待到場民眾,是變相招待飲宴,涉及賄選,故將王簽龍等十四人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但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都認為不構成賄選,而判處被告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投票行賄罪是指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才構成。

 判決指出,蔡錦隆的造勢晚會上確實設有「免費」飲食攤位,但當時不論有無投票權,任何人都可到場取用,且蔡錦隆並未支付金錢予到場設攤者,而設攤者也未要求取食者投票給蔡錦隆,最高法院合議庭因而認定,陳同台等十二人,是「自發性」到現場贊助,目的在使現場更熱鬧。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當時每份餐點並未逾卅元,難以將燒仙草、肉粽等物當作是民眾換取選票的報酬,也不能認定取食者就是同意將票投給蔡錦隆,簡言之雙方並無「對價」關係,難以認為陳同台等人免費設攤就涉及賄選,故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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