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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人宴请民众不算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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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候选人办造势晚会,现场有零食、点心摊位,这位摊位招待民众免费吃喝,算不算贿选?

 台中市议员蔡锦隆,去年一月廿五日晚间在竞选总部旁空地举办造势晚会,并由陈同台等人在现场摆设棉花糖、热狗、烧仙草、肉粽等廿余个摊位,供民众“免费吃到饱”,检方将陈同台等十四名被告起诉;但最高法院认为,前述餐点的价值每份都未超过卅元,且不论有无投票权的人都可取食,并无对价、期约关系,故不构成贿选,十四名被告获判无罪定谳。

 判决指出,蔡锦隆于九十一年一月廿五日晚间举行造势晚会,检方搜证后认为免费招待到场民众,是变相招待饮宴,涉及贿选,故将王签龙等十四人依违反公职人员选罢法起诉。但一审台中地方法院、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都认为不构成贿选,而判处被告无罪,检方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投票行贿罪是指对有投票权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不正利益才构成。

 判决指出,蔡锦隆的造势晚会上确实设有“免费”饮食摊位,但当时不论有无投票权,任何人都可到场取用,且蔡锦隆并未支付金钱予到场设摊者,而设摊者也未要求取食者投票给蔡锦隆,最高法院合议庭因而认定,陈同台等十二人,是“自发性”到现场赞助,目的在使现场更热闹。

 最高法院合议庭认为,当时每份餐点并未逾卅元,难以将烧仙草、肉粽等物当作是民众换取选票的报酬,也不能认定取食者就是同意将票投给蔡锦隆,简言之双方并无“对价”关系,难以认为陈同台等人免费设摊就涉及贿选,故驳回检方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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