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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獲洗錢案論功「行賞」房地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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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再過不久,檢警調機關開著「壞人的車」去追緝壞人,或把洗錢犯罪集團的房舍據點「據為己有」,不但可能出現,而且完全合法。

  法務部擬出「洗錢犯罪沒收財產撥交使用管理辦法」草案,規定從今年八月六日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施行日起,查緝洗錢犯罪而沒收的財產,可依辦法所訂的作業方式,交給檢察、司法警察和協助辦案的相關機關供做公務使用,以增強打擊洗錢犯罪力量。

  本件辦法所指的不法所得財產,不包含現金和有價證券(須繳回國庫),除這些之外,洗錢犯罪人擁有的其他動產、不動產(或不法所得已變換成這類動產、不動產),如汽車、船艇、屋舍、土地等,均可撥交給「查緝有功機關」使用。

  草案規定,即使只是協助辦案、而非主辦機關,也都可「論功行賞」,按參與、出力的比率等,適當分配到這些沒收的財產,故財政部金融局、關稅總局、交通部郵政總局等過去經常協助查緝洗錢犯罪的機關,都有機會分享資源。

  但草案也規定,各有關機關對於依法執行沒收後的財產,必須在沒收後六十天內,主動向法務部請求撥交,若因故無法在期限內提出,應以書面敘明正當理由請求延緩提出。

  另一方面,不僅國內相關機關可分配沒收的財產,若查緝的案件為跨國性案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也有出力,亦可依參與或出力的比率獲得分配,反之亦然,我方機關若協助他國辦案,同樣可獲得資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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