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萬象

性侵害難私了!

【大紀元7月14日訊】

【案例】

我弟弟立明已經滿十八歲,跟同學借了一捲「A片」,看完後按耐不住興奮之心情,在夜黑人靜的深夜,對夜歸的女子強制發生性行為,事後經警方循線查獲。然而該女子,竟是我弟弟的小學同學,該女子考慮過後,不打算提出告訴,但是檢察官仍偵查起訴為什麼呢?

【劉昌崙律師解析】

我國刑法在八十八年修正時有重大變革,妨害性自主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檢察官知道有犯罪情形,不需被害人的告訴就可以逕行起訴。在未修正以前,性侵害的加害人因為被害人不提告訴,而成為法網外漏網之魚的情形很多,縱使檢察官知道犯罪事實,沒有被害人的告訴,檢察官還是不能起訴。

但是有關機關對於修法後之配套措施,須有一段準備期間,所以規定刑法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到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正式適用「非告訴乃論」。因此,從九十年開始,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的被害人不能選擇是否告訴,也不能私下和解了事。妳弟弟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即使被害人因與嫌犯有認識而不願提出告訴,檢察官仍然會偵查。

在新法施行後,性侵害的加害人將無法利用被害人不願意提出告訴,而逃避刑法的制裁。但須注意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避免造成被害人的二次傷害,如此才能達到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轉自台灣大紀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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