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万象

性侵害难私了!

【大纪元7月14日讯】

【案例】

我弟弟立明已经满十八岁,跟同学借了一卷“A片”,看完后按耐不住兴奋之心情,在夜黑人静的深夜,对夜归的女子强制发生性行为,事后经警方循线查获。然而该女子,竟是我弟弟的小学同学,该女子考虑过后,不打算提出告诉,但是检察官仍侦查起诉为什么呢?

【刘昌崙律师解析】

我国刑法在八十八年修正时有重大变革,妨害性自主罪改为“非告诉乃论”,也就是检察官知道有犯罪情形,不需被害人的告诉就可以径行起诉。在未修正以前,性侵害的加害人因为被害人不提告诉,而成为法网外漏网之鱼的情形很多,纵使检察官知道犯罪事实,没有被害人的告诉,检察官还是不能起诉。

但是有关机关对于修法后之配套措施,须有一段准备期间,所以规定刑法强制性交罪及强制猥亵罪到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正式适用“非告诉乃论”。因此,从九十年开始,强制性交罪及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不能选择是否告诉,也不能私下和解了事。你弟弟触犯刑法强制性交罪,即使被害人因与嫌犯有认识而不愿提出告诉,检察官仍然会侦查。

在新法施行后,性侵害的加害人将无法利用被害人不愿意提出告诉,而逃避刑法的制裁。但须注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避免造成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如此才能达到保障人民权益之立法目的。──转自台湾大纪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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